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記者調查:一些“互助群”變味成“約死群”,社交平台該負怎樣的責任?,歡迎閲讀。
調查動機:
今年 4 月初,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通報 4 名外省人員在天門山跳崖事件:經公安部門查明,3 名男子已跳崖身亡,女子跳崖時被及時制止,但因服毒,經緊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4 人均系自殺,排除刑事案件及其他因素。
之後," 約死 " 話題持續成為輿論熱點。多位曾潛入 " 約死群 " 的心理救助志願者公開發聲,稱群裏聊天内容滿載負面情緒,不僅有人相約自殺,甚至有人引導和教唆輕生。有志願者提出,見到 " 約死群 " 應立刻舉報。
随着曝光的增加,如今 " 約死群 " 是否還存在于網絡間?如何界定 " 約死 " 乃至教唆輕生的行為?社交平台又該負怎樣的責任?帶着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 有人最近重開(人生)嗎 "" 需要幫忙嗎,盡管説 "" 跳樓最好,找個 12 層以上的,眼睛上蒙一塊布,跳下來,趁着消防小哥沒來 "" 你同意一下好友,我給你轉點錢,夠買酒喝頭孢,或者你拿着買藥也行 "……
這是《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在一個名為 " 抑郁症患者互助交流 " 群裏看到的一幕。在這個 " 互助群 " 裏,提及如何治病、相互幫助慰藉的交流很少,而相約自殺或 " 鼓勵 "、教唆自殺的言論卻很多。
連日來,記者調查發現,直接标有 " 約死 "" 自殺 " 等字樣的社交群,系統顯示已屏蔽,但一些名為 "×× 互助交流 ""×× 療愈 ""×× 心靈驿站 " 的社交群,裏面充斥着消極的氛圍," 想自殺 "" 約自殺 "" 怎麼自殺 " 等話題被高頻率提起、談論,還有人對此 " 出謀劃策 "、提供資金幫助等,俨然一個個 " 約死群 "。
互助群中相約自殺
約死或涉故意殺人
張家界天門山跳崖事件後,記者加入一個名為 " 抑郁症渡劫 " 的社交群,發現群内就此話題出現了一波讨論熱潮。
記者剛加入該群時,群成員僅 20 多人,短短幾天後,群成員已經接近百人。群公告宣稱這是一個抑郁症患者互助群,但聊天内容卻逐漸跑偏:" 有誰要一起走的嗎 "" 這幾天有要走的嗎 "……
變味的互助群不止這一個。
近日,某貼吧抑郁症吧出現一條帖子,樓主稱因遭遇家庭暴力和校園欺凌選擇求死。帖子雖然是凌晨發出,但很快就有幾十條回復信息,其中大部分是安慰帖,勸導其不要想不開;還有一些 " 我拉你進群 "" 需要組織嗎,加賬号 ××" 等其他信息。
記者根據這些信息加入其中 3 個社交群,發現這些社交群對外均聲稱為互助群,但裏面不乏 " 一起走,路上不孤獨 " 等内容。
記者注意到,這些群的群主和管理員,面對群成員談論自殺、相約自殺等内容時,大多默不作聲,甚至追問 " 需要幫忙嗎 "?
在另一個群成員達兩三百人、名為 " 治愈之家 " 的社交群裏,令人不安的話同樣充斥其中,有群成員表達了棄世念頭。
記者加入 " 抑郁症渡劫 " 群後并未參與讨論,但很快就有群友私信加記者為好友,直截了當地告訴記者:其之前和另一名群友是同一個 " 約死群 " 的成員,如果記者真心想死的話,可以加另一個群友為好友,約個地方 " 一起上路 "。
在加完好友的 3 天時間裏,對方一直催促記者趕緊作決定,看到記者沒有積極作出回應,留下一句 " 呵呵,估計你也不想死 ",便解除了好友關系。
在之後的群聊過程中,記者得知,群裏至少有 5 名群成員被上述群友私信加好友 " 約死 ",但這 5 名群成員均作出了拒絕。
在另一個互助群裏,記者注意到,有網友公開督促他人積極赴死。
對于這種 " 約死 " 現象,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謝澍告訴記者,《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确,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确導向,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态。因此,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即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在謝澍看來,相約自殺,是指兩人以上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為。網絡 " 約死 "、現實 " 約死 "、相約在某地以某種致命的方式結束生命的情況,只要是相約赴死,就能構成 " 約死 " 情況。而相約自殺時,如果有的人自殺身亡,有的人中途放棄但沒有對自殺者進行救助,活着一方的自殺行為和言論加強、促進了對方自殺的意圖,涉嫌故意殺人罪。
相關群組禁而不絕
幫助自殺須擔責任
記者在一些互助群裏觀察聊天記錄發現,很多人不止一次加入過這類互助群,一些群成員開口便是自殺話題的讨論。
如一個互助群裏有人發言," 短短兩節課想了 7 次自殺,真的受夠了,有一起的嗎 "?立即有人回復," 自殺,我也想 "。
記者注意到,進行自殺讨論後不久,這個互助群突然就 " 消失 " 了。有加入多個這類群的網友告訴記者,這是網絡平台監測到相關信息後,對該群予以解散處理。此外,平台還會對相關信息予以删除和屏蔽。
但解散一個群,新的群很快就會建立。在一些論壇、貼吧裏,有人表達出輕生的念頭,就有人提議其加入某社交群,有人則直言 " 求組織 "。記者加入的多個群裏,也總能看到其他相關群裏成員的身影。
為了防止群變味,一些互助群設定了加入門檻。如記者申請加入的一個互助群,加入前有相關審核,加入後發現,群裏公示了較為完備的群規:不能總説死、自殘或者自殺等信息,更不能 " 約死 "。還有群主會提醒群成員:不要向其他人透露自己的真實身份信息,如無必要盡量不要私信加好友,注意保護好自己。
但哪怕群主再三提醒,總有不少群成員提出、讨論 " 約死 ",還有群成員提出另建社交群 " 約死 "。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闫超認為," 約死 " 本就違背公序良俗,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約死群 " 應當及時被取締,約死信息應當及時被屏蔽。在符合法律法規和管理性規範的前提下,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群,但不能建 " 約死群 ",因為建 " 約死群 " 涉嫌違法,建立者無論怎麼做都無法免除其相關法律責任。
謝澍認為,在 " 約死群 " 裏,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通過網絡進行聯系和交流,用語言慫恿或者刺激對方去死,即使最終被教唆者的自殺行為是其自主決定和自主行為,但是在客觀上,網絡 " 約死群 " 中的教唆者的言論對被教唆者的自殺行為起到了一定的影響。
" 為他人自殺行為實施提供紅包、轉賬等錢财支持屬于幫助自殺。無論是慫恿刺激等言語上的教唆,還是直接提供物質上的幫助,都促進了損害後果的發生,教唆者雖然不必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這些行為加強了自殺者的自殺意圖,促進了損害後果的發生,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謝澍説。
平台有義務防風險
群主負起管理責任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不少社交平台上進行聊天時,如果提到錢财,系統往往會立刻彈出請注意對方是否為本人、小心轉賬匯款等提示,但在提到自殺、" 約死 " 等詞匯時,卻從沒遇到類似機制。
那麼,社交平台是否應該對此進行相關風險防範?
在闫超看來,社交平台對 " 約死 " 進行風險防範十分必要。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事互聯網業務的部門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采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任何部門和個人在使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 闫超説,因此,平台不僅有必要對此進行風險防範,更是其應盡的義務,及時采取措施停止傳輸相約自殺等類似危害生命健康權的信息,否則平台可能也要承擔相關責任。
在具體操作層面,謝澍建議,平台可以對上述内容采取監控、屏蔽敏感詞匯等相應方式進行風險防範。
謝澍認為,平台對 " 約死 " 等敏感詞進行風險防範,在現實中是個難題,一方面,監控手段具有局限性,信息海量審查難度大,運營成本高;另一方面,行為人逃避手段多樣,無論使用何種限制詞屏蔽手段,網絡上均能找到替代交流的用語。
在他看來,更重要的是發現 " 約死 " 信息後,及時進行幹預。也就是説,預防 " 約死 " 行為的發生,需要其他主體在發現有 " 約死 " 行為時,第一時間通過網絡平台對 " 約死群 " 進行舉報,同時在行動和感情上陪伴有自殺傾向的人,必要時可以聯系網絡或者線下的心理機構、警方介入,及時進行心理方面的危機幹預,對自殺行為進行阻止。
" 各種社交群的設立者及管理者,有義務按照群主管理責任的要求對群的設立和日常活動進行必要管理,對于群内違反法律、違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甚至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害信息及時進行清理整頓,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群進行必要限制直至解散,對于掌握到的相關有害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闫超説。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