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男子全款買房五年後發現是抵押房,開發商曾将房屋抵押給持股典當公司,歡迎閲讀。
" 過了五年我才知道,早在我買房前,我買的這套房就已經被開發商抵押出去了。"
日前,家住遼寧錦州的呂先生向九派新聞反映,2017 年 11 月,他替兒子在錦州市太和區南站風情小鎮購買了一套 160 餘平的沿街門市。接下來的五年裏,他不僅沒能等來新房過户,更是驚訝地發現,自己的房子還将被法院強制拍賣。
原因是,開發商早在他買房之前,就把這套房子抵押給了一家典當公司,後來由于開發商無力償還債務,法院判決該房屋用于拍賣抵債。而且他還發現,開發商和典當公司股權關系密切,開發商的全資控股母公司就是涉案典當公司的股東之一。
随後,呂先生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強制執行," 開發商這種做法就是詐騙,他們從來沒給我説過房子被抵押這件事。而且他們和典當公司之間關系暧昧,是想用這種方式既收我們購房者的錢,又強行把房子收回去。" 呂先生接受九派新聞采訪時表示。
近日,他告訴九派新聞,二審法院已作出終審判決,原強制執行程式仍合法有效。他表示,他已委托律師,向遼寧省高院提交了再審申請。
上圖紅圈處為呂先生所購房屋,為一套 160 餘平的沿街門市。圖 / 受訪者提供
【1】全款購買一套 160 多平的沿街門市,5 年未能入住
2017 年下半年,呂先生在熟人的介紹下,看中了當地一個新樓盤,名叫南站風情小鎮小區。
這個小區臨近錦州南站,他覺得在這個地段買一套門市,無論是用來投資抑或是将來給兒子做生意,都是一件穩賺不賠的買賣。
" 當時我兒子正上高中,他學習成績不是很好,我打算把這套門市買下來,他如果以後考不上大學,想在這裏做生意或者住都可以。"
呂先生説,當時這個樓盤剛開盤,看房現場十分火爆,他看中的這套門市價格十分優惠,很符合他的心意,"160 多平只要 80 萬,我當時想都沒想就直接定了下來,因為看的人很多,稍微晚點就搶不到了。"
随後,呂先生在置業顧問的引導下先交了 2 萬元定金,又在規定期限内分兩次繳納了剩餘的錢款,并與開發商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呂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他為兒子所購的這套房產建築面積為 166.27 平方米,房屋類型為門市,出售方為遼寧萬家置業有限公司,這份合同籤訂時間為 2017 年 11 月 8 日。
九派新聞注意到,在買賣合同 " 出售方 " 一欄寫的是遼寧萬家置業有限公司,落款處蓋的則是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公章。企查查 app 顯示,寶地建設集團公司為萬家置業公司的全資控股母公司。
呂先生説,就在他滿心歡喜以為終于為兒子買到心儀的房子時,煩惱卻接踵而至。購房後,他多次催促,要求開發商為他辦理過户,但對方始終拖延。
而且,由于房屋水電、煤氣等始終不通,他一直沒辦理房屋入住手續。他表示,直到現在,小區幾十家臨街門市也都處于空置狀态,基本無人入住。
呂先生説,為了能夠入住,其間他還曾兩次找人接過下水管道,不過後來由于其他基礎設施一直不完善,他始終未能入住。他還向九派新聞展示了當時請水管師傅和鈎機等施工項目的轉賬記錄,共計花費 1 萬餘元。
【2】買房前,開發商已把房子抵押給了持股的另一家典當公司
2022 年 8 月,呂先生收到一封由錦州市凌河區法院出具的《清空拍賣房屋通知書》,通知書表明,寶地公司及萬家公司名下的 7 套房屋将被強制清空拍賣,而呂先生所購的房屋也在此列。
呂先生説,那時他才知道,他所購的房屋是一套抵押房。早在他籤訂購房合同的 3 個多月前,即 2017 年 7 月 18 日,該房屋就已經被開發商抵押給了一家典當公司,而此前他從未聽開發商説過。
呂先生表示,後來,他和代理律師在收集資料時又發現,開發商和典當公司之間還存在十分密切的股權關系。
" 我們查過,開發商萬家公司的全資控股母公司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就是典當公司的第二大股東。也就是説,他們很有可能是串通好的。"
企查查 app 顯示,涉案的錦州金橋典當有限公司的持股信息中,有約 90% 的股份為一王姓人員持有,另外 10% 股份持有者便是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亦即呂先生所購房屋開發商的全資控股母公司,也是買賣合同落款處蓋章公司。
九派新聞注意到,呂先生曾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提出此事,并向法庭遞交了相關材料,法庭對證據真實性予以确認,但未采信。
【3】一審法院支持停止強制執行,二審法院駁回
呂先生告訴九派新聞,房屋被查封後,他随即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申請,但該申請被駁回。
随後,他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停止執行其所購房屋,并确認該房產為其兒子所有。
2023 年 2 月 20 日,錦州市凌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裁定不得執行呂先生為其兒子所購房產。一審判決後,被告金橋典當公司提起上訴。
5 月 31 日,錦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又決定撤銷一審原判,駁回呂先生要求停止強制執行的上訴請求。
九派新聞獲取的二審判決書顯示,錦州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标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呂先生為其兒子所購的房屋,系在該房屋被抵押登記後,與萬家公司籤訂的買賣合同,其為普通購房人,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但書情形,故其并不完備的物權期待權不能對抗金橋公司的抵押權,亦不能對抗人民法院的強行執行。"
法院還表示,涉案房屋已在房產登記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即向社會公眾起到了公示的作用。
"《商品房買賣合同》籤訂後,涉案房屋至今沒有辦理過户登記,不能辦理過户的原因系購房人購買的房屋已設定了抵押登記,屬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故依據相關法律亦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呂先生的上訴請求。
呂先生告訴九派新聞,他對這個結果難以接受," 開發商這種行為屬于故意隐瞞,他們有義務提前告訴我這個房子是否有抵押,而且我作為普通購房人,從沒想過,也很難在買房前去房管部門查到這套房子到底有沒有被抵押。并且開發商和典當行股權關系暧昧,有詐騙的嫌疑,法院更應該支持我們普通購房人的權益。"
呂先生説,他已委托律師,向遼寧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九派新聞記者陳偉
編輯任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