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員工不轉朋友圈,被罰1萬且開除?,歡迎閲讀。
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一則因員工不轉發公司廣告至朋友圈被罰 1 萬并開除的案例,引發關注。
法院認定結果:朋友圈内容應個人自主決定,涉事部門賠償損失。
員工未轉發朋友圈被開除
綜合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消息,陳某于 2013 年 11 月 16 日到某婦產醫院從事駕駛員工作。雙方籤訂勞動合同。
2017 年 6 月,該婦產醫院開展院内員工微信朋友圈推廣活動,要求全體員工每日推廣信息并對信息轉發量進行考核,未達标者按照 200 元 / 人進行扣發薪酬。
2017 年 7 月至 2021 年 8 月期間,陳某因未按要求轉發,醫院共計扣除陳某 10000 元。
2021 年 8 月 30 日,某婦產醫院向陳某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陳某未在朋友圈轉發推送相應鏈接、不遵守公司檔案規定、未完成交辦工作任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後陳某申請仲裁,請求該婦產醫院支付其克扣工資、加班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仲裁委審理後,裁決由婦產醫院支付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少發工資。雙方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用人部門不應非法幹預朋友圈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該婦產醫院補發陳某工資 10000 元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50809.6 元。婦產醫院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婦產醫院制定的微信鏈接推廣活動,因涉及勞動者報酬和微信朋友圈的個人生活,屬于直接涉及勞動者相關利益的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讨論通過。醫院扣除員工報酬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醒,勞動者在朋友圈發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決定的權利。用人部門不應混淆公私界限,并通過規章制度要求員工 " 夾帶公貨 ",這無異于強制幹涉員工的私網域自由。
來源:重慶高級人民法院、重慶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