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湖南一新車剛買8天上路被撞,車主索賠數萬元貶值損失,法院這樣判!,歡迎閲讀。
滿懷期待地購入一台轎車,結果上路才 8 天,就被酒駕司機追尾,那麼新車貶值損失能否獲得賠償呢?
近日,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12 月,小張(文中均系化名)飲酒後駕駛普通客車追尾小王駕駛的凱迪拉克小車,造成小王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小張離開現場。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張負事故全部責任。
當事人雙方就車輛貶值損失產生争議,多次協商未果。小王遂将小張起訴至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
小王表示,自己的凱迪拉克轎車購買才 8 天,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嚴重,即使維修後也對車輛的經濟價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了不可逆的損失,因此要求賠償貶值費用。
小張則辯稱,已經賠償了此次車輛受損的修理費 6 萬餘元,車輛貶值損失費用不該由自己承擔。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經過專業維修後外觀恢復并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駕駛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後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車輛貶值損失的實現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 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 " 的答復》明确指出:目前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态度,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适當賠償。
本案中,涉訴車輛購買僅 8 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車輛維修費用占到車輛購置價格四分之一,受損較嚴重。經第三方機構評估,該車受損後維修的 69 項部件全部為更換,維修後對該車的操縱性、安全性等影響較大,評定車輛貶值損失為 36383 元。
因此,綜合考慮原告小王車輛的購買時間、評估機構的結果、實際修理情況等多重因素,法院對原告小王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36383 元的訴求予以支持,該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即被告小張進行賠償。
法官説法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後
其貶值的損失是否可以
要求對方賠償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财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财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規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因此,上述所列損失并不包括車輛貶值損失。最高人民法院 " 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 " 是這樣答復的:
" 我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 " 貶值損失 " 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讨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 " 貶值損失 " 的賠償作出規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台,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争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确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确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态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适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态,加強調查研究,将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适當做出調整。"
一、對于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貶值,受害方有權提起賠償請求。
1、待售車輛在物流運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貶值受到損失,受害方有權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黑民再 300 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 案涉車輛系運達物流公司運送的用于出售的新的商品轎車。事故發生後,案涉車輛雖經修復,但車輛的抗扭曲強度、美觀、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車輛難以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機動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出售價格顯然要比未發生事故的新車的價格低。這一價值損失是案涉車輛的直接損失,構成了案涉車輛價值的減損,也就是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運達物流公司請求東建公司賠償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有理,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對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應由東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因交通事故受損的車輛如果不是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且維修後并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對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皖民申 934 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 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前一直由流量計制造(江蘇)有限公司作為交通工具正常使用,而非 " 待售車輛 " 或 " 用于交易目的 " 車輛,且車輛維修後并不影響正常使用,原審法院對其車輛貶值損失賠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二、對于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是否賠償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在責任劃分中:請求賠償方的責任程度較低;
(2)在受損部位中:應當有關鍵部件受損,足以影響車輛價值;
(3)在索賠程式上:應當由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确定相關貶值金額;
(4)在車齡上:待售新車或上路 1-2 年内的車輛。
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如受損車輛購買時間較短,行駛裏程較少,鑑定結論認為車輛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申 6719 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原則上不應支持貶值損失,但本案中,陳乃伶的車輛為購買時間尚短的新車,行駛裏程較少,且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結論,其中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上路行駛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貶值損失,原審法院據此酌情支持陳乃伶主張的貶值損失,并無不當。"
2、車輛受損後,部分配件經修復後,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标準,且受害方無過錯,因此,受害方應獲得賠償。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5)陝民一申字第 00322 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 楊文軍的車輛事故發生後,維修費是直接經濟損失,對于貶值損失,肇事車輛盡管進行了維修,但車輛整體的安全性能、價值均不能恢復至事故發生之前,車輛的實際價值明顯降低,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二審維持符合法律的精神。"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在(2019)瓊 0271 民初 1243 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 賠償車輛貶值費問題是本案的核心問題。侵權賠償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鑑于原告韓某 1 的凱迪拉克牌多用途乘用車為僅使用 6 個月左右的新車,雖已得到修理,但該車在事故中碰撞後修復費用較大,部分配件經修復後,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标準。該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降低,給其造成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在該事故中,原告韓某 1 并無任何責任。因此,被告華南光電公司應賠償原告韓某 1 的車輛貶值費。"
3、已對車輛貶值進行了專業機構評估,受害方可根據評估結果訴請對方予以賠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4)高民申字第 03252 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 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證實,金奧司機陶武全駕駛的機動車與呂紹慶駕駛力天公司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力天公司的車輛在事故中受損,陶武全負事故全部責任,呂紹慶無責任。故對于力天公司車輛的損失,金奧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金奧公司雖對鑑定意見書持有異議,但鑑定意見書本身系經過專業的鑑定人員采用科學的方法評估得來,金奧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證據足以推翻該鑑定意見書,一、二審法院依據鑑定意見書确定力天公司的車輛具有貶值損失并無不當。一、二審法院根據力天公司車輛的購買情況、受損狀況及鑑定結論,酌情确定金奧公司給付力天公司車輛貶值損失二萬元,并承擔相應的鑑定費,并未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