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杭州一區拆遷政策被指"重男輕女" 官方回應,歡迎閲讀。
6 月 23 日,有微博網友反映,杭州市蕭山區拆遷中如果父母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生育兩個男孩,安置面積分配時可得三個人的面積;生育一男一女,安置面積分配得兩個人的面積,質疑其存在重男輕女、男女不平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引發熱議。
據紅星新聞 6 月 27 日報道,當地回應稱:該政策确實存在,目前仍在執行,是特定歷史環境背景產生。
當地回應:
該政策确實存在,目前仍在執行
網友反映,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此前曾回復區人大代表建議," 這一現象,符合蕭政發【2010】114 号檔案精神。對于安置中 ‘男女不平等問題’,主要還是‘基于農村批地建房資格’這一原則 "。
網傳答復内容
據紅星新聞,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答復記者,該政策确實存在,目前仍在執行,是特定歷史環境背景產生,按照村規民約,户内有兩個兒子為農業户口,可以額外申請一個地基,若户内為一兒一女或兩個女兒,則無法額外申請批地建房。
該工作人員稱,2010 年,在征遷過程中曾遇到一系列問題,農户反映需求,提及如果不拆遷,有兩個兒子的家庭本可以再批地建房,拆遷影響了兒子未來建房成家。因此,蕭山區政府制定四類家庭政策,若符合農村批地建房條件的人員育有兩個兒子,且兩個兒子均未滿 28 周歲、未婚,可以對家庭額外照顧 70 平方米成本價面積。
記者注意到,蕭山區政府曾批復四類家庭照顧安置面積,除上述情況外,以下三類家庭也可在其能夠按時籤約并按時騰房的前提下,以成本價進行适當的照顧安置:
符合農村建房條件的男性(或符合入贅條件的女性)與其配偶有一方是再婚,一方是初婚,再婚方無生育子女(或現在身邊無子女),按現行計生政策可生育一胎的;
拆遷範圍内符合農村建房條件的拆遷户生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條件,其兒子在安置期間未婚,且不符合大齡未婚照顧安置政策的;
拆遷範圍内符合農村建房條件的拆遷户生有兩個女兒,其中一個女兒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條件,另一個女兒在安置期間未婚,且不符合大齡未婚照顧安置政策的。
北京也曾有類似事件
律師:幾千年的傳統習俗中就是這樣
在北京衞視 2020 年播出的一期《向前一步》節目中,就曾有 "拆遷時女兒是否能同等享受補償政策" 的案例引發過輿論争議。
北京衞視官方微信公眾号在事先發布的節目預告中稱:" 未來,北京地鐵 22 号線将從平谷區馬坊鎮穿過。這裏幾個村落正在進行的拆遷工作,成為地鐵建設的關鍵一環。征拆工作啓動後,籤約率已超過 98%,尚有 9 户未籤約。本期《向前一步》春節前走進平谷區馬坊鎮,進行實地錄制,現場與未籤約村民展開對話,希望化解村民心結。"
節目中,提出質疑的蔣裏莊未籤約村民劉先生認為,自己 25 歲的女兒和 21 歲的兒子符合相關拆遷補償規定,但女兒申請宅基地的訴求一直未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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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馬坊鎮中心區南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一期、二期)宅基地認定辦法》規定," 獎勵期結束之日前,一宗宅基地上有兩個及以上兒子,均未審批過宅基地、不存在宅基地買賣情況,且均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中一個兒子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年滿 22 周歲),可另享受購買回遷面積 190 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權利(一套 115 平方米和一套 75 平方米樓房)。" 欄目介紹稱,根據拆遷補償方案規定,在 2020 年 1 月 8 日 24 點獎勵期結束前,劉先生家的補償款總計将扣減超過 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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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劉先生看來,一兒一女與兩個兒子的情況是一樣的,既然法律規定男女平等,為什麼女兒不能享受政策。他認為,這是 " 男女不平等,剝奪了婦女的權利 "。
對此,平谷區馬坊鎮土地科科長郭再寬在節目中提出了 "農村新批宅基地歷來都是以男方為主要指标" 的觀點。他認為," 因為女方一般情況下結婚了,到男方(那邊)去,女方已不在這兒生活了。所以説男方批了(宅基地),女方就不再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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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員程立耕繼續反駁劉先生稱," 你光問你閨女,那你兒媳婦她們家咋沒問他們閨女有沒有(宅基地)?這都是一個道理,村裏絕不會把宅基地随便批給所有人,因為宅基地對于全村來講都是稀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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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旭則解釋道,"具體到這個宅基地的分配,我們要參照公序良俗。如果了解農村宅基地政策的話,在幾千年的傳統生活習俗中,它就是這樣 ……一直沿革下來的就是以家庭為部門、給男方(分配宅基地),女方一般情況是外嫁,符合政策的話女方家庭也一定會有一塊宅基地,這個方案是很人道、很合理的。"
律師解讀
節目播出後,随即在各大網絡平台引發熱議。不少網友認為上述節目中地方官員、律師、媒體評論員的觀點違反了《憲法》第四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 等規定。
面對網友的質疑聲音,律師陳旭在其認證微博進一步解釋稱,"農村宅基地之所以一般情況下只分給男性農民,那是因為女性農民是随同樣為農民身份的男方享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説本村的女性農民要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除非是倒插門女婿也在本村生活。至于什麼情況符合倒插門女婿身份,請您去百度搜一下就有答案了。"
人民法院報:不管以什麼名義
都是與國家的法律相悖的
事實上,如何依法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問題由來已久。
據人民法院報 2019 年 11 月報道,宅基地只給男不給女,這在全國各地農村都曾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絕大多數婦女都要嫁到男方的家庭中去,宅基地是由男方所在的村按男方分配,跟女性沒有關系,這就把女性排除在外了。全國婦聯委托農業部農研中心在固定觀察點所做的抽樣調查顯示,有 80.2% 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權證上沒有登記姓名,在我國北方,這種情況更嚴重,這個數據更是達到 99%。這種情況由于是普遍現象,許多農村女已見慣不怪。
農村女如被剝奪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一旦想留在家中招婿上門,蓋房子等都成問題。如果與其丈夫離婚,宅基地和居住就會出問題。女方想在男方村裏生活,村委會是不會再給她宅基地的,甚至她原有的房子也保不住;想回到娘家的村裏,娘家村也不認,也不會給她宅基地。如果嫁到城裏,沒有城市户口,出嫁離開農村,村裏會把她當成離開農村的人,但在城裏生活,沒有城市户口,兩頭都享有不了。
有的地方在 " 拆遷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 中明确,出嫁外村 ( 外地 ) 在本村未銷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參與分房。這就意味着這些出嫁女的宅基地使用權被剝奪了。
其實,國家層面的政策不是這樣的。20 世紀 80 年代,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按照户來分配,但并沒有説男的結婚才算户,女的結婚不算户,也就是説,在政策當中,沒有排斥婦女作為户主。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财產權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因此,不管一些地方以什麼名義剝奪農村婦女的宅基地等使用權,都是與國家的法律相悖的。
《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保障條例》規定,農村婦女與男性平等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平等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确權部門應當依法登記、确認婦女的财產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合法财產權益,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根據《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期内,婦女婚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離開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條例》還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限制、剝奪婦女合法權益。從而讓農村女 " 證上有名、名下有權 "。
随着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從土地承包權衍生出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土地征用補償收益等财產權益,也是許多農村婦女的主要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因此,在這一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确權過程中,必須讓農村女 " 證上有名、名下有權 "。各級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的農村婦女權益糾紛解決機制,已經有了宅基地的,政府在宅基地确權時,應該将夫妻的名字都寫進确權證,把宅基地視為兩人的共有财產,防止将來一旦出現變故,婦女的這項權利喪失。對實際沒有宅基地的婦女,政府應當趁這次确權的機會,将一户一宅的規定細化,明确提出男女都可以立户獲得一宅。
編輯|段煉 杜波 蓋源源
校對 |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