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男子撿到手機歸還時被失主當成小偷?雙方最新發聲,歡迎閲讀。
" 我好心好意跑了十幾公裏來還她的手機,結果被誤會成是小偷。" 近日,長沙的晏先生向潇湘晨報晨意幫忙記者反映,9 月 7 日,他在烈士公園外的花壇撿到一部手機,就放在了電動車的備份廂裏。9 月 15 日給對方還手機時,被當成了小偷。
關于此事,目前雙方各執一詞。失主表示,9 月 7 日當天,她并沒有去過烈士公園,因此有這樣的懷疑," 他就是衝着錢來還手機的 "。晏先生則表示,對方不僅沒有感謝,還冤枉了自己,讓他很氣憤。記者從警方處獲悉,民警之前表示,晏先生沒有偷對方的手機。
律師表示,是拾金不昧還是小偷偷東西索要财物,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輕易下結論,否則可能會侵犯他人名譽權。如市民撿到手機,最好的做法是盡早嘗試找到失主并歸還手機。
男子稱在烈士公園附近撿到手機,
還手機時被當成小偷
晏先生回憶,9 月 7 日,他騎着電動車買早餐。" 早上 8 點左右,我經過烈士公園外面,把車停路邊,一看花壇邊上有台手機。" 晏先生回憶,這是一台紅色的 vivo 手機,只有 8% 的電量,見一直沒有人打電話過來,他将手機放在了備份廂," 想着等有空的時候把手機打開,看上面有未接來電再回過去。"
晏先生説,當天他回株洲老家看小孩,就把手機丢備份廂沒管過了,直到後來上班才想起來撿了一個手機,此時手機已經沒電了。"9 月 11 号、12 号兩天,我打電話給失主,對方都是關機狀态,14 号下午才聯系上。" 晏先生告訴記者,電話打通後,他告訴對方 " 我已經到家了,你願意過來拿也可以,明天我送過來給你也行 "。
△視頻截圖。
次日,晏先生與一名朋友在梅溪湖辦事," 我就和朋友商量,等下開車把手機給對方送過去。" 晏先生説,自己想着對方多少會給點油錢或者交通費," 把手機給她送過去之後,對方對我説,你先走吧。" 晏先生回憶,對方不停問自己 " 手機在哪撿的 "," 對方認為我是偷的,就把我拖去派出所。"
" 她污蔑我,我肯定要去派出所。" 随後雙方來到烈士公園附近的派出所," 先調了監控證明我不是小偷,然後民警就跟她説,我沒有偷她的手機。" 晏先生説,他本以為會得到對方的道歉," 結果她還在污蔑我,懷疑我是不是跟别人是同夥,或者尾随了她。
失主:
我沒去過他 " 撿手機 " 的地方,
" 他就是衝着錢來還手機的 "
此前,失主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自己的手機在店裏面就丢了,也有報了警的," 不知道他(晏先生)是從哪裏得來的。我回去打電話還是通的,之後又關機了。" 女子表示,對方當時 " 逼着自己要錢 ",還説本來打算把這個手機賣掉。" 我的意思是手機肯定是别人偷了,讓他(晏先生)還給我。"
9 月 21 日,記者聯系上這名失主。女子表示,對方就是衝着錢才還手機的。" 他講話就不對頭,一開始説我這個手機是在烈士公園撿的,後面又説在别的地方撿的。我 7 号一早就去店裏工作了,沒有去過烈士公園,手機電量也接近滿格。"
當天,記者向長沙警方求證,得知派出所民警此前已表示過,介入調查後認定晏先生沒有偷對方的手機。
晏先生覺得,自己本身是做了一件好人好事," 沒想到事情會成現在這樣。" 晏先生説,目前他也沒有别的訴求," 網上很多網友支持我相信我,我心裏也舒服多了 "。
律師: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輕易稱他人為 " 小偷 ",
可能會侵犯名譽權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認為,按照《民法典》317 條的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拾得手機者如果僅僅是索要合理的保管費用,是合理合法的,超過則違法。如果在失主沒有懸賞公告的情況下,拾得者以拒不歸還手機為由向失主索要巨額款項,該行為涉嫌違法,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劉明表示,是拾金不昧還是小偷偷東西後索要财物,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輕易下結論,否則可能會侵犯他人的名譽權。正确的辦法是,有疑問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易旭律師認為,如果市民撿到手機,最好的做法是盡早嘗試找到失主并歸還手機,可以查看手機中的聯系信息,例如通訊錄或短信,以尋找可能的聯系方式。如果找不到失主,也可以将手機交給當地的失物招領處或派出所。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