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3870萬元買學區房,為少交200萬元税款,上海一男子打算和妻子離婚與賣家結婚,結果……,歡迎閲讀。
夫妻倆想在上海買一套 " 學區房 ",為避税,他們選擇在中介的安排下離婚,再由丈夫和賣家結婚,完成房屋過户。沒想到買賣雙方因房屋價格、付款方式等產生分歧,賣家以夫妻倆違約為由,拒絕返還已支付的定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改判雙方籤訂的購房合同無效,賣家退還買家已支付的購房定金。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甄素靜 攝(圖文無關)
張先生和妻子通過中介找到了賣家李女士,經過協商,房屋成交價格定為 3870 萬元。為逃避 200 多萬元税款,中介公司提議買賣雙方可通過 " 婚更 " 辦理過户手續,即張先生和妻子離婚,再與賣家李女士結婚,兩人在婚内辦理房產過户,之後再離婚。買賣雙方同意了這一提議。
當日,買賣雙方便籤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為 200 萬元,現場交付 20 萬元,剩餘 180 萬元于本合同籤訂後七日内補足。合同中還約定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户手續,并載明:如果因為乙方張先生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沒收等内容。
合同籤訂後不到一周,張先生一方就房價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與李女士產生了分歧。原來,在合同籤訂後第二天,張先生從别處了解到,該小區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 3500 萬元的價格賣出。夫妻倆認為中介串通賣家把房價抬高,從而要求降低房價、延後付款期限等。在與賣家李女士協商無果後,夫妻倆遲遲沒有支付剩餘定金。
幾個月後,李女士向張先生夫妻發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們購房合同解除,并且沒收已經繳納的 20 萬元定金。夫妻倆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還定金以及支付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 " 通過婚姻辦理過户手續 " 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應屬無效。除此之外,雙方約定的其餘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應予恪守。由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系因張先生夫妻違約而導致解除,李女士主張沒收定金具有事實和合同依據,駁回了張先生夫妻的訴請。夫妻倆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李女士是否應退還夫妻倆 20 萬元購房定金及利息。對此,需判定本案雙方籤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認為,其一,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户手續的是為了逃避繳納税款,屬于明顯的偷税行為,且涉及數額巨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應當予以禁止。其二,買賣雙方利用房地產登記管理的漏洞,約定買賣雙方通過先結婚後離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有違公序良俗。其三,合同系通過 " 婚更 " 這種非法的手段實現合同目的," 婚更 " 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實現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綜上,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鑑于本案《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屬無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還購房定金 20 萬元。同時,張先生夫妻對籤訂無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故駁回了他們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請。
編輯|盧祥勇 杜恒峰
校對 |劉小英
本文轉載自上海一中法院、上 · 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