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兒子生前女友取走骨灰 八旬母親索要精神賠償,歡迎閲讀。
" 死者長已矣,生者常戚戚 ",對于那些失去親人的人來説,骨灰是逝者生命歷程的見證,亦成為寄托哀思、慰藉思念之情的精神載體。
近日,北京市門頭區人民溝法院審結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死者母親與死者生前女友因骨灰争奪引發的紛争,終于落下帷幕(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案情回顧
2024 年初春,趙阿姨之子張某因故逝世,因自身年事已高,便委托侄孫小張料理喪事。張某遺體火化時,趙阿姨本人未親自到場,小張等親屬在場。經小張同意,張某生前女友李女士為懷念追思,取走了部分骨灰。幾天後,趙阿姨從親屬口中得知此事。
古語有言 " 入土為安 ",而李女士擅自取走骨灰,導致兒子的屍骨不全,這如同晴天霹靂,讓趙阿姨難以接受。趙阿姨前往李女士家中索要骨灰未果,并因此事身體不适,多次就醫治療。
趙阿姨覺得,李女士的行為有悖公序良俗,嚴重影響了自己對于兒子的安葬和祭奠,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女士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
李女士辯解道,其取走骨灰時已征得在場親屬的同意,考慮到與逝者的情感關系,同意向趙阿姨歸還逝者骨灰,但拒絕支付賠償。
審理裁判
門頭溝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遺體火化時有包括小張在内的親屬在場,趙阿姨本人并不在場,在此情況下,小張作為張某的親屬,有權管理、安排張某的骨灰。案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女士取走骨灰時在場親屬提出過異議,以及趙阿姨向李女士索要骨灰,李女士拒不歸還,趙阿姨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李女士與張某生前系戀愛關系,取走張某的骨灰,系出于情感寄托考慮,根據李女士提交的《福位使用協定》及收據,可以證明其取走骨灰後進行了适當的安置,并未損壞骨灰。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女士已經向趙阿姨歸還了骨灰,不影響趙阿姨收到張某骨灰後自行進行安排,并未產生趙阿姨無法安排、管理張某的骨灰進而無法進行祭奠的後果。
綜上,李女士的行為并不符合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權的要件,不構成對趙阿姨一般人格權的侵害。趙阿姨提交的住院記錄不足以證明其人格權受到侵害,法院對其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趙阿姨的訴訟請求。
温馨提示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明确死者人格權益的保護,彰顯出人文主義關懷。骨灰作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和強烈社會倫理意義的特殊物,系死者生前人格價值的延續,亦成為死者親屬寄托哀思的方式,不僅關系到死者人格權的保障,也會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利益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死者離世後,對于骨灰的安置,應維護 " 死者為大 " 的傳統善良風俗,體現對于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識的尊重,同時亦應注重尊重人倫情感和公序良俗,秉持和諧友善的價值觀念互諒互讓、妥善協商,從而減少衝突和紛争,減輕至親離世的痛苦。
來源:北京門頭溝法院微信公眾号
文字:徐涵玉、湯讷敏、韓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