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红槿资本及7人被罚没2亿元:涉内幕交易民生控股,欢迎阅读。
中新经纬 2 月 22 日电 因泄露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民生控股 ) 内幕信息或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红槿资本及 7 名当事人合计被罚没 2.00 亿元。
22 日,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王宏 ) 》 ( 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 王宏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红槿资本、徐晶晶 ) 》 ( 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 红槿资本、徐晶晶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杨宝林 ) 》 ( 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杨宝林 ) 》 )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刘庆久 ) 》 ( 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 刘庆久 ) 》 ) 等四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宏泄露内幕信息被罚 8 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 王宏 ) 》,北京证监局对王宏泄露民生控股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民生控股拟转让民生财富,剥离财富管理业务,在公开披露前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 2016 年 6 月 26 日,公开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 ( 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 ) 。王宏作为中国泛海董事、副总经理,民生控股董事长,民生财富董事长兼总裁,是民生控股出售民生财富的决策和主导人员,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王宏作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栾某舟、刘某久、杨某林、于某镭通话联络,栾某舟、刘某久、杨某林、于某镭均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 栾某舟是中国泛海董事长兼总裁卢某强的秘书。王宏是中国泛海董事、副总经理,民生控股董事长,民生财富董事长兼总裁。栾某舟与王宏接触较多,较为熟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21 日,栾某舟与王宏通话 5 次,且通话联络情况与内幕信息及栾某舟交易 " 民生控股 " 行为密切相关、高度吻合。
栾某舟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宏通话联络,次日便转入巨额资金并使用 " 彭某慧 "" 石某佳 " 证券账户陆续大量买入 " 民生控股 "。相关证券账户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首次、集中、大量买入 " 民生控股 " 单只股票等特征,栾某舟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及与王宏的联络接触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已另行处理 ) 。栾某舟内幕交易行为累计买入 " 民生控股 "205.48 万股,金额 1575 万余元,共计获利 563 万余元。
2. 王宏是刘某久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的领导,二人认识时间很长,关系也十分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久与王宏多次通话联络,且通话联络情况与内幕信息及刘某久交易 " 民生控股 " 行为密切相关、高度吻合。
2016 年 7 月 28 日刘某久主叫王宏通话,7 月 29 日刘某久本人及其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即转入巨额资金,首次、集中、大量买入 " 民生控股 "。相关证券账户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集中大量买入 " 民生控股 " 单只股票等特征,刘某久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及与王宏的联络接触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已另行处理 ) 。刘某久内幕交易行为累计买入 " 民生控股 "113.53 万股,金额 979 万余元,共计获利 165 万余元。
3. 王宏与杨某林为同学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 年 7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间,杨某林与王宏多次通话联络,且通话联络情况与内幕信息及杨某林交易 " 民生控股 " 行为密切相关、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林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组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首次、集中、大量买入 " 民生控股 " 单只股票等特征,杨某林的交易行为同内幕信息及其与王宏的通话联络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杨某林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已另行处理 ) 。杨某林内幕交易行为累计买入 " 民生控股 "192.52 万股,金额 1692 万余元,共计获利 219 万余元。
4. 王宏和于某镭很早以前就认识,二人有过业务合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某镭与王宏有多次通话联络,且通话联络情况与内幕信息及于某镭、杜某共同交易 " 民生控股 " 行为密切相关、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某镭、杜某共同控制使用的账户组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集中大量买入单只股票等特征,于某镭、杜某共同交易 " 民生控股 " 的情况同内幕信息及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宏的通话联络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于某镭、杜某对此均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已另行处理 ) 。于某镭、杜某内幕交易行为累计买入 " 民生控股 "429.93 万股,金额 4756 万余元,共计获利 672 万余元。
根据王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王宏处以 8 万元的罚款。
红槿资本、徐晶晶被罚没 1.35 亿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 红槿资本、徐晶晶 ) 》,北京证监局对红槿资本、徐晶晶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红槿资本及其股东部門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栾某舟通话联络,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商议并作出交易决策,红槿资本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红槿资本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徐晶晶作为红槿资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策、组织、实施案涉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是红槿资本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红槿资本依法处理违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44831574.41 元,并处以 89663148.81 元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晶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杨宝林被罚没 876.83 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杨宝林 ) 》,北京证监局对杨宝林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杨宝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通话联络,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杨宝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杨宝林违法所得 2192066.65 元,并处以 6576199.95 元的罚款。
刘庆久被罚没 662.41 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 刘庆久 ) 》,北京证监局对刘庆久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刘庆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栾某舟通话联络,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刘庆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刘庆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1656015.55 元,并处以 4968046.65 元的罚款。
于小镭、杜军被罚没 2691.54 万元
今年 2 月 18 日,北京证监局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于小镭、杜军 ) 》显示,对于小镭、杜军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于小镭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通话联络,于小镭、杜军共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于小镭、杜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于小镭、杜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6728844.77 元,并处以 20186534.31 元的罚款。
栾先舟被罚没 2259.07 万元
今年 2 月 9 日,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栾先舟 ) 》显示,对栾先舟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栾先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通话联络,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栾先舟作为本案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刘某久、徐某晶多次通话联络,相关主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及与栾先舟的通话联络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相关主体均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栾先舟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
根据栾先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关于内幕交易行为,责令栾先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5637684.61 元,并处以 16913053.83 元的罚款;
二、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对栾先舟处以 4 万元的罚款。
( 中新经纬 APP )
作者: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