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警惕!都是假的!多个平台在售,很多人都爱买…,欢迎阅读。
喜欢网购的坊友们
有没有发现
一些电商平台上有不少食品
标注着 " 农业科研机构 " 或者
" 农业大專院校 " 等研制
看上去特别靠谱?
有些让人真假难辨?
你别说
还真要小心!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就发现
一些平台上的多个产品
都冒用了上海农科院的标识和称谓
研发产品遭仿冒
科研院所维权难
早在一年前,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发现,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店铺长期售卖一款灵芝孢子粉,并宣称:只有该店铺销售的灵芝孢子粉是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的内部正品。
但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对此并不认可,于是委托其院属授权企业,与该电商进行沟通。
王佳炜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委托院属授权企业营销总监:
客服谎称老板是上海农科院职工,经过我们与农科院的求证,并没有这个情况。
目前,这个网店还在销售打着上海农科院的旗号和我们品牌的产品。
而这样的情况还不止一家!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处长周昌艳告诉记者,2022 年就委托了一家律所进行部分互联网电商平台侵权使用上海农科院标识的情况排查,发现有 20 余家店铺还在使用上海农科院的标识、称谓与农科院成果相关的产品的销售。
对于上述现象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决定维权
周昌艳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处长:
我们委托了两家院属成果转化平台,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但是这种情况也依然存在:
一、缺乏这些维权的经验;
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其实都是比较欠缺的;
所以,很难去做相应的维权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 农科院食品 " 乱象,对不少农业科研院所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出击,科研院所也要敢于维权。
多款冠名 " 农大 "" 农科院 " 零食
宣传不实
如今,零食也流行 " 高学历 "
" 某某农科院 " 研制、
" 某某大学 " 开发等
都成为一些零食 " 绿色健康 " 的卖点
这些宣传是真实的吗?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
就对一款名为
" 九 0(零)农大蔬菜卷 " 的零食
展开了调查
这是一款品名为 " 九 0 农大蔬菜卷 " 的膨化食品,在其网上的销售链接上,标有 " 东北农业大学 " 的字样,其产品的包装上也印有 " 农大 " 二字,似乎与 " 东北农业大学 " 关系密切。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这款零食在多家电商平台销售,最高的一家总销售量超过了 3 万件。
那么,这款熱賣零食
与东北农业大学是什么关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给东北农业大学发出查询函,并得到回复。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翁羽霄称,校方回复里明确表示,东北农业大学作为一家高等学校,不开展对外生产经营工作,蔬菜卷不是学校生产的产品,商品宣传不属实。
东北农业大学还表示,学校与商品包装上,所标的委托制造商和受委托制造商,没有开展过任何合作。
此前,在某电商平台 " 代餐麦片爆款榜 " 上排名第二的 " 山西省农科院燕麦片 ",也宣称是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研发、太原市营养师协会推荐的,其销量已经超 2 万。
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求证后得到的回复是:这款燕麦片的宣传内容不属实,并未推荐过此款产品。
今年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随机选取了线上销售的 13 种
宣称由 " 农科院、农业大学 " 等机构
参与研发的食品
并开展调查核实
其中——
5 款产品被相关机构明确回函否认有关联
4 款产品确认参与研发
其余 4 款相关机构未作出明确回应
部分 " 学历造假 " 网红零食
质量检测不达标
部分商家之所以
给出售的零食冠以 " 高学历 "
就是想让消费者误以为
它的品质更高、更 " 绿色健康 "
但真实情况如何呢?
近日,上海市消保请上海市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标有 " 东北农业大学 " 的 " 九 0 农大蔬菜卷 " 的营养成分进行了检测。
结果发现,这款 " 九 0 农大蔬菜卷 " ——
蛋白质实测含量为每百克 7.49 克,低于包装标示的每百克 10.0 克;
脂肪实测含量为每百克 21.8 克,高于包装标示的每百克 15.8 克。
蛋白质和脂肪的实测含量
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
上海市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高级工程师施嵘表示,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其蛋白质明显低于标示含量,说明食用这款产品远没有达到它宣称的营养含量,其脂肪含量又远高于标示值。
遭遇 " 学历造假 " 零食
该如何维权?
那么
对于仿冒科研院所产品
或直接冠以科研院所名字
进行造假的情况,应该如何监管?
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单飞跃提出,以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大專院校等名义背书的,网络食品的广告和网络食品销售,如果广告的内容和商品的品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那么这些行为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侵害。
法律专家表示,我国的《广告法》《电子商务法》都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此类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电商平台都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
单飞跃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特别是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法律专家建议消费者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向商家或平台索赔,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坊友们有没有买过
" 看上去很靠谱 " 的产品?
大家会因为这些 " 名头 " 而下单吗?
来源 | 央视《共同关注》 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