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因公司“搬家”变远员工离职讨要补偿金,法院:支持!,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戚厚碧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公司搬迁新址,员工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最终劳动合同解除,员工起诉要求部門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8 年底,魏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被告公司内。
2022 年底,公司经营地址被政府部门征收,依据相关檔案精神需要搬迁。魏某以离家较远为由不同意到公司新的地址上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魏某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发函要求魏某上班未得到回应后,便停止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
魏某认为,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数额为 4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因被告原经营地址被征收,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搬迁后,魏某未再去上班,公司多次发函未果后停止缴纳了魏某的社保,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部門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本案中,魏某自 2018 年入职,其主张 4 个月的经济补偿,符合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戚厚碧介绍,本案中,用人部門因政府拆迁导致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属于因客观原因变更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时,用人部門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部門可以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部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采取明示的方法。在双方均未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均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裁判,促进劳资关系稳定。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 2 万余元。
(校对 李凯波 编辑 蒋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