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苹果被罚!广告违法,欢迎阅读。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近日,苹果电子产品商贸 ( 北京 ) 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3 万元。
图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主要违法事实显示,经查,当事人在网站 "iPhone 年年焕新计划 " 主页页面为其推出的 iPhone 年年焕新计划发布广告。广告中有 " 更新到新款 iPhone,轻轻松松 "" 如欲加入 iPhone 年年焕新计划,只需购买指定新款 iPhone,并在同一笔交易中加购 AppleCare+ 服务计划,即可加入其中 " 等内容。
经调查,年年焕新计划为当事人推出的可更新 iPhone,并提供 AppleCare+ 服务的保障计划。在实际执行中,iPhone 年年焕新计划不可与商务折扣同享。当事人将上述限制条件写于跳转页面的 " 参与 iPhone 年年焕新计划,你即同意下述条款与条件 " 条款中,未在上述主页广告中予以标明。
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及上传发布,可追溯的发布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1 年 8 月底,当事人对上述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明确,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