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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法人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除外)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 10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2000 万元,超出 10 亿元的部分每增加 1 亿元相应增加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实收资本 10 亿元以下、5 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500 万元;实收资本 5 亿元以下、2 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实收资本 2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800 万元;实收资本 1 亿元以下、5000 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单个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