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發生危險“旅遊搭子”需要擔責嗎?看看專家怎麼説,歡迎閲讀。
" 我一個人還沒出過遠門,想趁暑假結束前找個‘旅遊搭子’,一起出去吃吃玩玩,拍照打卡。" 前不久,來自山東濟南的王女士在社交平台上發布了一篇尋找 " 旅遊搭子 " 的帖子,并順利找到 " 搭子 "。兩人從制定旅遊攻略、準備出行裝備,到結伴旅遊,合作得很愉快。
所謂 " 旅遊搭子 ",即搭伴去旅遊的人,旅遊費用平攤。《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解到,當下 " 旅遊搭子 " 盛行,參與者大多是年輕人、學生,很多人認可 " 旅遊搭子 " 的好處,也有不少人認為吃了虧。
" 蹲長期大學生‘旅遊搭子’ "" 八月初找北京‘旅遊搭子’,計劃玩一周 "" ‘旅遊搭子’!性格好,想去貴陽或成都 "…… 類似的帖子在網絡平台上随處可見。
記者在某平台以 " 旅遊搭子 " 為關鍵詞進行搜索,詞條浏覽量高達 6000 萬以上。帖子内容大多會提及博主的基本情況以及對 " 搭子 " 的要求,這些帖子互動數普遍較高,評論區裏留言找 " 搭子 " 的也不少。
來自湖南長沙的張女士這樣描述她尋找 " 旅遊搭子 " 的原因:" 各種突發情況等因素導致經常約不到好朋友,一人出遊在吃飯等問題上略有不便,安全性也難以保障。" 出于好奇,她嘗試在網上尋找同行人,她發出的帖子在幾天之内就收到了許多回復。
經過溝通,張女士和她的 " 旅遊搭子 " 從異地出發,到江蘇南京會合。從南京到蘇州,再到浙江杭州,兩個女孩相互照應,一起放空自己,共享美景。" 很幸運遇到了她,明明才剛上大學卻很細心、很有出遊經驗,這一路常常是她照顧我。和她一起出遊,我感覺很安全、很放松。"
和 " 旅遊搭子 " 相處不好的情況也很常見。來自山東濟南的劉女士今年 6 月和一名 " 旅遊搭子 " 一起前往西藏,但在旅途中因為消費觀產生分歧," 旅遊體驗感很差,中途和‘搭子’分開,自己報了個旅遊團 "。
記者采訪發現,很多人尋找 " 旅遊搭子 " 的初衷是為了 " 讓旅遊更加安全 ",但 " 旅遊搭子 " 無法互幫互助的情況并不少,有時甚至比獨自旅遊更加危險。
來自四川成都的王女士是一位從事旅遊行業近 10 年的導遊。" 我不希望遇到陌生人組隊當‘旅遊搭子’的情況。" 王女士説,她就因為 " 旅遊搭子 " 吃過虧:有一回,她帶的團裏有同行并同住的兩個女孩子,一天晚上,其中一個女孩告訴導遊,她的同伴似乎許久不見了。再一問,這個女孩和夥伴是剛認識的 " 搭子 ",甚至連電話都沒有交換過。
" 我和景區工作人員一起找到未歸的女孩時,她的手機早已沒電了,高原反應很嚴重,幾乎不能自己行走。" 王女士説。
王女士介紹,在旅遊行業,導遊的慣例是将一起報名的人抽成一組,每組有一個聯系人,導遊負責通知聯系人,聯系人将消息通知到這一組。通過這種方式,導遊高效地将信息傳達給每名遊客。如果有旅客單獨出遊走長線,導遊會把單人分到家庭組中并會格外關注。陌生人做 " 旅遊搭子 ",導遊很可能認為二人是朋友,但 " 旅遊搭子 " 組合并不一定像朋友一樣 " 友情提醒 ",甚至會非常冷漠地自行活動。
江西上饒的郝女士曾在網上找了一個 " 旅遊搭子 ",準備一起夜爬武功山。後來,對方推薦了一家非常好的民宿,于是她将預訂酒店的錢轉給了 " 旅遊搭子 "。結果,郝女士下火車時發現,自己已被對方删除了。
來自貴州貴陽的米女士今年 6 月中旬發帖尋找 " 旅遊搭子 ",自稱 " 萱萱 " 的人當天主動聯系了她,表示自己也有到雲南旅遊的計劃,二人可以搭伴。
" 我們的行程非常一致,于是加了聯系方式。" 米女士説,之後," 萱萱 " 告知她可以通過參加 " 年輕人旅行團 " 的方式旅遊,還介紹了旅行團的具體行程," 我認為價格偏高,希望可以尋找一些性價比更高的旅行團,但她告訴我太便宜會不安全,她已經做足了功課 "。
最終,米女士和 " 萱萱 " 一起添加了導遊的聯系方式,并交納 500 元定金。
7 月初," 萱萱 " 稱自己旅遊當天會晚點到," 她晚點來就代表這段時間都是我一個人在旅行團,不是説好的一起全程參加嗎?" 米女士感覺到不對勁,于是重新查看社交平台,發現 " 萱萱 " 還在持續發帖尋找 " 旅遊搭子 "。
" 我的‘旅遊搭子’和旅行團導遊的賬号是一樣的。" 直到此時,米女士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采訪中,一些準備嘗試 " 旅遊搭子 " 的人也有疑問:旅途中一旦發生意外,應該如何劃分責任?" 旅遊搭子 " 有義務提醒同伴可能面臨的危險嗎?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李媛認為,兩人結伴旅遊時,他們之間不再是陌生關系,而是存在一種特殊信賴關系。當一方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若同行人有條件和能力提供救助的,則應當履行救助義務;如果意識到夥伴有面臨危險的可能性時,應當及時進行提醒和勸告;當危險已經發生,應在合理的範圍内承擔救助義務,如向專業人員求助等。如果同行人員中有未成年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應盡到更高的注意與保護義務。
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提醒:" 發生危險後,‘旅遊搭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根據其過錯程度來判定。如果‘旅遊搭子’對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旅遊搭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危險系由‘旅遊搭子’造成的,則其需要承擔責任。"
" 如果‘旅遊搭子’是活動的組織者,如人員、路線、計劃等都由其決定,那麼‘旅遊搭子’負擔安全保障義務,違反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鄭志峰説。
自駕遊是暑期許多遊客心儀的旅遊方式,其中不乏 " 旅遊搭子 "。在自駕遊的場景下,王葉剛認為,機動車使用人負有注意交通安全的義務,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員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一方需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當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生僅存在一般過失時,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當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其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關于和 " 搭子 " 一起報名旅行團的情況,受訪專家認為,旅行團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消費者報團遊,則當旅遊經營者以及旅遊輔助服務者(即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遊經營者在交通、遊覽、住宿等方面提供旅遊服務的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财產損失時,旅遊者可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李媛説。
" 選擇此種旅遊方式,應首先關注出行安全。旅遊者可優先選擇對結伴旅遊積極履行監管責任的平台。有平台專門針對結伴旅遊提供服務,會對原創路線的隊長進行實名認證、對路線進行安全評估與審核,對資金進行監管。相較于在社交平台上随意組隊找‘驢友’的情形,選擇對結伴旅遊積極監管的平台出行,會在人身與财產的安全性上更有保障。" 李媛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