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卸貨時被蒜袋砸傷,買賣雙方均擔責,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邳法軒 記者 張曉培)為了撿拾掉落地面的零星蒜頭,蒜農被正在解除安裝的蒜袋壓傷,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誰來擔責?蒜農和蒜商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
2022 年 6 月,徐州市邳州大蒜交易市場一片繁忙,李某個人獨資經營的農貿門市收購了蒜農王某的一車大蒜,大蒜在過磅後送至庫房房間,該門市工人卸貨。王某看到地面有掉落的零星大蒜,趕緊上前幫忙撿拾,不料,大蒜車上的蒜袋突然從車上滾落,砸中王某,王某随即被送往醫院救治。
經醫生檢查,王某多處骨折,累計花費 25872.69 元。随後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某将李某及李某的農貿門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邳州市人民法院碾莊法庭收到案件材料後,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定。經鑑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
經審理,法官認為被告李某及其獨資經營的農貿門市對其經營管理的場所具有相應管理職責。本案中,蒜農王某在賣蒜過程中,初次過磅後,其大蒜車按指示進入被告場地,被告對大蒜卸車、搬運具有管理控制職責,現無證據證明被告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卸車過程中,沒有提示注意安全,被告方工人在卸車過程中操作不規範,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車上的蒜袋傾倒滑落。同時,被告方也沒有制止原告在車附近撿拾大蒜,最終導致車上滾落的整袋大蒜砸傷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因此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蒜農王某經常販賣大蒜,對裝卸流程及在車下撿拾行為存在的風險理應非常明晰,但其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相應安全防護裝備,撿拾過程中亦未及時觀察風險,缺乏基本的安全審慎義務,自身也存在較大過錯,因此法院酌定由二被告承擔 70% 責任,原告自擔 30% 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 135092 元,判決生效後十日内一次付清,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被告也依約履行完全部賠償,糾紛至此解決。
(校對 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