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套路太深!男子工作1年還在試用期,歡迎閲讀。
此前,張先生與一公司籤訂 3 年勞動合同,任高級經理,試用期 6 個月,工資每月 1.36 萬元,轉正後每月 1.7 萬元。在試用期滿前一天,張先生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與該公司的全資母公司重新籤訂勞動合同,試用期 6 個月。之後張某因經常外出未提交申請,公司以曠工為對其解聘。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違約金及延長試用期工資差額。經法院認定,公司的行為确實存在規避支付工資的義務,最終判決公司補齊其延長試用期期間工資及差旅費,總計 2251.18 元。而張先生因違反考勤制度被解雇,公司做法并無不當,因此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