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被迫離職卻寫“因個人原因”,法院:拿不到經濟補償金,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 通訊員 陳昱陽 記者 李子璇)日前,張女士(化姓)想要辭職,辭職原因寫明因為個人原因要去外地發展。離職三個月後,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她表示,離職是被迫的,因為公司惡意克扣勞動報酬,強行要求加班也不支付加班工資。她要求公司支付未結算工資 31511 元及經濟補償金 27497 元。張女士能拿到這筆錢嗎?
12 月 7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淮安市洪澤法院獲悉,2019 年 10 月張女士作為設計師入職某公司,負責聯系客户、給予裝修建議、現場量房、提供方案、設計圖等工作。公司承諾,在每套房屋裝修結束,業主交完尾款後,給予設計師提成。
事實上,張女士完成的 20 套房屋均未收到提成,平常加班做設計更是常有的事。2022 年 6 月 1 日,張女士向公司老總發信息詢問,何時能把 30% 的提成結算?老總表示,後天就來。可是等了兩天,張女士還是沒有收到款項。2022 年 6 月 3 日,張女士正式提交辭職報告,其中載明完成離職清算單,與公司結束勞動服務關系,關于勞動薪資、福利無任何異議。但是張女士表示,這是為了順利離職才籤署了離職清算單。
2022 年 7 月 1 日,張女士再次給公司會計發信息詢問何時發放提成,得到的回復是公司領導沒有來籤字,等籤字後再發放。一氣之下,張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查明事實及張女士提供的證據,公司應當向張女士支付未發放的提成 24104 元。張女士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張女士辭職原因寫明系個人原因要去外地發展,故對此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經濟補償金制度作為勞動法中的特色制度,集中體現了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理念,有助于減少無過錯的勞動者的經濟損失,使其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實現相對平穩的過度。但是,離職時取得經濟補償金并不是必然的,如果是勞動者本人在部門無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辭職,或者勞動者因自身過錯被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就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
然而現實中,有些情況卻并不是這麼非黑即白。常見的情況是,勞動者為了順利辦理離職手續,往往會同意在離職情況説明或交接單中注明 " 因個人原因離職 ",即使部門存在拖欠工資、未足額繳納社保等過錯,也打算先離職再算賬。
法官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與用人部門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用人部門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提醒各位勞動者,辭職理由将成為日後維權的重要依據,盡量慎重使用 " 因個人原因 " 這樣的理由提出離職。如果用 " 被迫辭職 " 理由辭職的,建議辭職時寫明依據的具體理由。
(校對 張紅霞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