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消息傳來!他已确認遇難,歡迎閲讀。
7 月 29 日,記者從甘肅敦煌警方及新疆若羌警方處獲悉,未經批準自駕進入若羌境内野駱駝自然保護區的一名失聯者,經多方核實已不幸遇難。加上此前發現的 3 名死者,此次事件共造成 4 人遇難。
業内人士稱,該自然保護區夏季高温,地表最高温度可達 70 攝氏度左右,地面硬度可能不是看起來的那樣,很容易陷入荒漠當中。
通報顯示,車隊 22 日自敦煌出發,26 日一車 4 人失聯。業内人士猜測,失聯或與其未帶衞星電話,後勤保障不足有關。
此前報道:
7 月 28 日,新疆若羌縣公安局曾發布《警情通報》:
7 月 27 日 13 時許,若羌縣公安局接敦煌市公安局轉警稱,一自駕車隊于 22 日自敦煌市出發,未經批準穿越若羌境内國家級野駱駝自然保護區,26 日 1 車 4 人失聯。經搜救,于 27 日發現失聯車輛,3 人已無生命體征,1 人失蹤。車隊其餘人員已安全返回敦煌市。
接報後,若羌縣公安局立即與醫療、應急等部門成立救援隊伍,全力與敦煌市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搜救工作。目前,搜救工作仍在進行中。
記者連線若羌縣:
遊客不能擅入野駱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記者聯系若羌縣 12345,工作人員説,縣轄區内的野駱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歸相關管理局管轄,外地遊客在沒有批準的情況下肯定不能私自進入。
" 這個保護區,有我們保護的野駱駝,數量很少,之前都快滅絕了,屬于我們的瀕危野生動物,這幾年才慢慢數量增加了一點點,它們膽子很小,很怕人,它們生活範圍在無人區,所以我們當地人從來不去,怕打擾它們,破壞它們的生态環境。"
該工作人員説," 我們歡迎外地遊客來我們這裏,但沒有得到同意或沒有與相關部門溝通情況的前提下,肯定不要單獨進入到這片區網域,不僅是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為了保護我們保護區動物。"
據報道,2017 年以來,新疆羅布泊野駱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曾多次發出通告:嚴禁一切社會團體、部門或個人進入保護區開展旅遊、探險活動,一經發現将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将追究刑事責任。
新疆羅布泊野駱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資料圖片
律師觀點:
該事件中,同行隊友是否要擔責?若有領隊、組織者,他們是否要擔責?未經過批準進入保護區有哪些法律風險?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責任承擔需判斷組織活動類型。如組織者、驢友所參與活動類型,系自助類,成員之間無任何回報,也沒有盈利,組織者對于路線、活動策劃等系義務付出,在這種情況下,僅是志同道合之人相約參與具有一定風險性文體活動,參與者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甄别自助式户外運動的風險性,明知後果仍願參加,相互之間是自由組織、自願參加、風險自擔的關系,此時,如出現事故責任,則相互不負責。
趙良善強調,若驢友所參與活動為組織者統一有償組織類型,組織者在各成員間獲得組織活動對應酬勞兑付,在自願風險之外,還多了一層委托關系,組織者作為受托方,也是群體活動的領導者,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甄别義務等,否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害者家屬可向組織者主張侵權責任,由法院根據組織者過錯程度來定責,從而确定賠償比例。而成員之間,因均是平等參與主體,各擔風險,原則上,互相之間不擔責,但因自身原因将他人故意置于危險之中除外。
趙良善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确規定:"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如未經批準同意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趙良善進一步解釋,法律賦予了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處罰權,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只要發生未經許可擅入自然保護區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均可行使罰款的處罰權,至于處罰數額,根據情節輕重,有所區别。但是現實操作中,往往都是造成自然保護區破壞或者其他損害時,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才行使處罰權,所以導致很多驢友有恃無恐,抱着冒險的心态穿越自然保護區,破壞環境,浪費公共資源,也有很多驢友誤入自然保護區從而造成不良後果。在這種情況下,提倡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做好自然保護區禁止穿越的宣傳、告知、區網域劃分工作,對不允許穿越的地帶做好防護、看守、警示、标識等措施,避免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入。同時,對于驢友故意進入自然保護區,經制止後不聽勸阻的,嚴格落實處罰權,避免驢友以不負責任的僥幸心理破壞自然環境。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也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 18 條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其中核心區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進入,緩衝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而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
根據該條例第 27、28 條規定,确有必要進入核心區或緩衝區的,應當事先向有關部門提交申請,并獲得批準後進入。根據第 34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應首先确認保護區的範圍是否核心區或緩衝區,其次依據《自然保護區條例》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