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消息传来!他已确认遇难,欢迎阅读。
7 月 29 日,记者从甘肃敦煌警方及新疆若羌警方处获悉,未经批准自驾进入若羌境内野骆驼自然保护区的一名失联者,经多方核实已不幸遇难。加上此前发现的 3 名死者,此次事件共造成 4 人遇难。
业内人士称,该自然保护区夏季高温,地表最高温度可达 70 摄氏度左右,地面硬度可能不是看起来的那样,很容易陷入荒漠当中。
通报显示,车队 22 日自敦煌出发,26 日一车 4 人失联。业内人士猜测,失联或与其未带卫星电话,后勤保障不足有关。
此前报道:
7 月 28 日,新疆若羌县公安局曾发布《警情通报》:
7 月 27 日 13 时许,若羌县公安局接敦煌市公安局转警称,一自驾车队于 22 日自敦煌市出发,未经批准穿越若羌境内国家级野骆驼自然保护区,26 日 1 车 4 人失联。经搜救,于 27 日发现失联车辆,3 人已无生命体征,1 人失踪。车队其余人员已安全返回敦煌市。
接报后,若羌县公安局立即与医疗、应急等部门成立救援队伍,全力与敦煌市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搜救工作。目前,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
记者连线若羌县:
游客不能擅入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记者联系若羌县 12345,工作人员说,县辖区内的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归相关管理局管辖,外地游客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肯定不能私自进入。
" 这个保护区,有我们保护的野骆驼,数量很少,之前都快灭绝了,属于我们的濒危野生动物,这几年才慢慢数量增加了一点点,它们胆子很小,很怕人,它们生活范围在无人区,所以我们当地人从来不去,怕打扰它们,破坏它们的生态环境。"
该工作人员说," 我们欢迎外地游客来我们这里,但没有得到同意或没有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的前提下,肯定不要单独进入到这片区網域,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保护我们保护区动物。"
据报道,2017 年以来,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曾多次发出通告:严禁一切社会团体、部門或个人进入保护区开展旅游、探险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料图片
律师观点:
该事件中,同行队友是否要担责?若有领队、组织者,他们是否要担责?未经过批准进入保护区有哪些法律风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责任承担需判断组织活动类型。如组织者、驴友所参与活动类型,系自助类,成员之间无任何回报,也没有盈利,组织者对于路线、活动策划等系义务付出,在这种情况下,仅是志同道合之人相约参与具有一定风险性文体活动,参与者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甄别自助式户外运动的风险性,明知后果仍愿参加,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的关系,此时,如出现事故责任,则相互不负责。
赵良善强调,若驴友所参与活动为组织者统一有偿组织类型,组织者在各成员间获得组织活动对应酬劳兑付,在自愿风险之外,还多了一层委托关系,组织者作为受托方,也是群体活动的领导者,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甄别义务等,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者家属可向组织者主张侵权责任,由法院根据组织者过错程度来定责,从而确定赔偿比例。而成员之间,因均是平等参与主体,各担风险,原则上,互相之间不担责,但因自身原因将他人故意置于危险之中除外。
赵良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法律赋予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罚权,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发生未经许可擅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均可行使罚款的处罚权,至于处罚数额,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别。但是现实操作中,往往都是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或者其他损害时,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才行使处罚权,所以导致很多驴友有恃无恐,抱着冒险的心态穿越自然保护区,破坏环境,浪费公共资源,也有很多驴友误入自然保护区从而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提倡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禁止穿越的宣传、告知、区網域划分工作,对不允许穿越的地带做好防护、看守、警示、标识等措施,避免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同时,对于驴友故意进入自然保护区,经制止后不听劝阻的,严格落实处罚权,避免驴友以不负责任的侥幸心理破坏自然环境。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18 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禁止任何部門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而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根据该条例第 27、28 条规定,确有必要进入核心区或缓冲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进入。根据第 34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应首先确认保护区的范围是否核心区或缓冲区,其次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