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省親假還能不能休?40多歲的“老檔案”能否适用當下探親者,歡迎閲讀。
" 想請省親假,領導説部門管理辦法裏沒有這一項,還説關于省親假的檔案太久遠,不知道是否在執行。" 近日,在湖北省荊門市某行政部門工作的張女士告訴記者,今年 9 月,她想回重慶老家看望父母,打算申請省親假,部門領導卻以上述理由拒絕。
根據 1981 年發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部門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待遇。2019 年,人社部發布的《法定節假日等相關标準》,也對省親假等 5 類休假标準予以明确。
記者了解到,目前,不少勞動者并不了解省親假,有的知道其存在但從未休過,有的嘗試請省親假卻被用人部門拒絕。省親假到底能不能休,40 多年前的省親假規定應用于今天面臨哪些現實挑戰?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符合休假條件而不讓休不合法
張女士的工作地離家 500 多公裏,由于沒有直達車,從工作地回家單程需要八九個小時。" 平時回家一次不容易,了解到有省親假的相關規定後,想着利用假期回去陪陪父母。我在提出休假前還特意确認了不會影響工作,沒想到部門并不認可這個假期。"
按探親規定,張女士作為未婚職工,原則上每年有一次省親假,一次為 20 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部門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45 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20 天。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學院副院長、教授任國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省親假是為了适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而由國家規定的法定權利。
" 由于探親規定并未被廢止,用人部門以部門管理辦法沒有省親假或自認為國家關于省親假的政策檔案太久遠為由不執行有關規定,是典型的違規違法情形。" 任國友説,一些用人部門可能出于經濟利益考慮,拒絕特殊職工回鄉探親的現實需求,這是不懂勞動法或不想履行勞動法的表現,應該予以糾正。
北京市隆安(重慶)律師事務所雷永國律師介紹,省親假有明确的适用範圍,只要符合省親假休假條件,部門應當批假而不批的,确實存在合法性問題。" 如果用人部門是私企或者民企,部門不批省親假并不存在合法性問題。原因在于私企或者民企本身不屬于省親假适用範圍,當然企業内部有明确休假制度的除外。"
" 老規定 " 亟須跟上新情況
即使有關于省親假的明文規定,現實中也有很多職工休不了,原因是 " 不符合檔案要求 "。在廣西欽州市某市直事業部門工作的田先生就有過這樣的經歷。
2020 年之前,田先生所在部門除了市内的同事,幾乎每位職工都能享受省親假。" 安排好工作後就能休假,不需要報銷路費的,寫個請假條就行,路遠需要報銷來回費用的,在請假條後附上一份國家關于省親假相關規定的檔案以及财政部門關于職工探親路費規定的檔案即可。"
根據探親規定條款,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省親假一次,假期為 30 天。田先生直言,工作後長期與家人兩地分居,每年就指着這一個月省親假回去陪陪妻子和孩子,沒想到 2020 年後,部門一律不讓休省親假了。
" 領導給的理由是不符合檔案要求。" 田先生告訴記者,享受省親假的條件之一是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與父親、母親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很多地方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實施細則的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确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從現在國内交通發達程度,以及公休假日有所延長的情況看,能達到這一條件的少之又少 "。
任國友表示,從現代交通工具的發達程度看,不能在公休假日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情況确實越來越少,但遠離家鄉求職就業的人員仍大量存在,一些地區也仍存在道路不通或路途遙遠的情況,國家關于省親假規定仍具有現實适用意義。因此應及時根據現實情況更新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勞動者休省親假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支持。
條款與實踐存在衝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分析説,随着我國非公有制企業吸納的就業人員比例逐漸提高,工時制度由原來的每周工作 6 天休息 1 天調整為工作 5 天休息 2 天,2008 年我國開始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公休時間延長,這些年交通運輸工具也發生了較大變化,而探親待遇規定自 1981 年到現在仍沒有變化,導致規定和實踐之間存在較大衝突。
為更好地落實省親假,王天玉建議,應盡可能地将省親假待遇作為一個社會性考慮,例如,針對休假提供社會性支持,休假成本由部門和職工共同承擔,國家也應該減免相應税費或提供相應資助和補貼。
任國友認為,休息休假是國家賦予廣大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 有的職工并不知道省親假的存在,有的即使知道,迫于工作壓力也不敢休。用人部門應該鼓勵職工休省親假,特别是在當前老齡化社會來臨之際,更具有特殊意義。" 他建議,修改有關勞動法律時可以探讨增加讓廣大職工自行選擇的條款,有探親需求的職工可以繼續執行省親假規定,沒有探親需求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或置換成其他休息時間或假期。
來源 | 工人日報
責編 | 楊楚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