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健身房偷偷轉讓“跑路”!消費者集體打官司勝訴......,歡迎閲讀。
俱樂部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
将場内健身器材全部拆除
導致 128 名消費者無法繼續健身
俱樂部卻拒絕退還其剩餘的健身費用
重慶大足區消委會支持消費者集體訴訟
近日
該案有了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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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過程
2022 年 5 月 9 日,消費者陳先生花 2138 元,在蔣某經營的比特運動俱樂部購買了 1 張 2 年期的健身卡,并籤訂健身服務協定。3 個月後,蔣某将該俱樂部轉讓給俞某經營。12 天後,蔣某将該俱樂部注銷。
2022 年 10 月 20 日夜間,陳先生發現該俱樂部正在拆除場内的健身器材,便上前制止,并給當地派出所打電話報警。公安幹警趕到現場後進行了處置,該俱樂部從此關門停業。
138 名消費者向大足區消委會進行了投訴,經查,該俱樂部 2022 年 2 月 21 日開業,同年 10 月 20 日停業,期間收取消費者的健身服務費 20 餘萬元。由于該俱樂部營業時間只有 8 個月,加上又是疫情期間,絕大多數消費者都沒有去健身過。
最終共有 128 名消費者向大足區消委會提出了訴訟申請,訴訟金額共計 17.86 萬元。今年 5 月 4 日,大足區消委會支持這 128 名消費者以集體訴訟方式,将該俱樂部經營者蔣某、俞某訴至大足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退還消費者所繳納的健身費用共計 17.86 萬元。
法院判決
蔣某構成違約
應退還消費者 17.86 萬元
大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蔣某将比特運動俱樂部轉讓給俞某經營時,轉讓協定并未對消費者的移交問題予以明确,也未向消費者告知該俱樂部的經營權已轉讓的事實,後來又将該俱樂部注銷,導致消費者無法健身,因此引發集體投訴及集體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蔣某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涉案協定、合同應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後,被告蔣某應退還消費者所訴求的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而被告俞某不需承擔連帶退款責任。
近日
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判令蔣某退還消費者
所繳納的健身費用
共計 17.86 萬元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 / 中國消費者報 · 中國消費網
記者 / 劉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