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關于涉税犯罪,“兩高”最新明确:籤訂“陰陽合同”為逃税手段、提高逃税罪量刑标準、部門犯罪量刑按自然人犯罪标準執行……,歡迎閲讀。
據央視新聞,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确各類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依法懲處犯罪,保障國家税收利益、維護税收秩序。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也從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自覺遵守税法的考慮出發,《解釋》對刑法關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确。《解釋》自 3 月 20 日起施行。
首次将籤訂 " 陰陽合同 " 作為逃税手段明确列舉
《解釋》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籤訂 " 陰陽合同 " 作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舉。《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税依據進行逃税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别是近年來文娛領網域發生的幾起以籤訂 " 陰陽合同 " 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财產進行逃税、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将籤訂 " 陰陽合同 " 作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據。
明确列舉 " 假報出口 " 的 8 種表現形式
騙取出口退税罪是嚴重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作為國際通行慣例,為了鼓勵本國商品出口,增強國際競争力,國家允許本國商品以不含税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即在貨物出口後退還在國内生產和流通環節的已納税款,避免國際雙重課税。不法分子利用國家這一税收政策,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将沒有出口或者雖出口但不應退税的業務等偽裝成應退税業務,騙取出口退税款。
《解釋》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税多發的形勢,明确列舉了 " 假報出口 " 的 8 種表現形式,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确了 " 紅線 "、劃定了 " 雷區 ",有利于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促進納税主體增強依法納税意識、自覺遵守税法規定。
限縮了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适用範圍
按照罪責刑相适應原則,《解釋》限縮了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适用範圍。突出本罪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為,将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排除在本罪打擊範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既符合罪責刑相适應的刑法原則,也符合黨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精神。
對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标準作了提高
《解釋》對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标準作了提高。規定: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逃税罪規定的 " 數額較大 "" 數額巨大 "。同時,針對假發票泛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予以明确。
明确補繳税款 挽回税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
《解釋》規定,納税人有逃避繳納税款行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的期限或者批準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内足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滞納金,并全部履行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将納税人補繳税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
《解釋》将納税人補繳税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明确補繳税款的期限,包括經税務機關批準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税行為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将刑法規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解釋》規定,已經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税挽損,被告部門有效合規整改的,也可以從寬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上述規定,有利于在違法行為發生後,鼓勵行為人及時補繳税款、挽損止損,實現當事人和國家的共赢。
同時,《解釋》還規定,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以此督促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及時查處税收違法犯罪,防止失職渎職。
明确部門危害税收犯罪的處罰原則
危害税收犯罪,部門犯罪比例高。據統計,危害税收犯罪占民營企業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對部門實施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則予以明确。鑑于税收的重要性,《解釋》規定,部門實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标準執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準執行。
完善危害税收犯罪行刑銜接機制
《解釋》規定對實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将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規定,有利于防止對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 " 兩頭不着地 " 的情況。
編輯|王月龍 蓋源源
校對 |盧祥勇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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