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在朋友圈發自己的藝術照,被前部門告了,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趙建榮 華梓成 記者 徐曉安)小美(化名)在朋友圈發自己美美的照片,卻收到了前部門的起訴狀,她感到很委屈,為啥發自己的藝術照,會被告上法院呢?近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原來,小美曾在一家文化創意公司工作,在任職期間因氣質較好,公司為她拍攝了一組古風形象照用于宣傳推廣。随後不久,小美離職,但把當時在公司拍攝的形象照留存在手機中。閒暇無聊的時候,她就會在朋友圈分享幾張自己的照片。
被前部門發現後,他們認為小美的照片的著作權歸屬于公司,小美離職後在朋友圈發布照片,違反了雙方之間的約定,便起訴至虎丘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 2 萬餘元。
小美感到非常不解,照片上的人是自己,而且發朋友圈只是為了展示生活狀态和形象,沒有任何牟利的想法。而公司則拿出了當時小美離職時籤訂的協定書,裏面明确約定,其在離職後,不得在其他短視頻及社交平台發布相關内容的視頻及圖片文字作品。
在法庭上,承辦法官向小美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由于攝影作品的服裝、場地、器材由公司提供,并由公司的編導、攝像師拍攝,所以案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公司所有。而且,在小美離職時籤訂的協定,也約定了相關事項,公司擁有相應的著作權、出版權、發行權和使用權。因此,在公司拍攝的這些照片,小美不能在朋友圈随意發布。
在小美了解了相關法律規定後,承辦法官當庭主持開展調解工作,消除了雙方間的隔閡和誤會。小美向公司道歉并删掉了朋友圈,表示今後不會再發這些照片,只留作自己欣賞,并同意公司繼續使用照片作對外宣傳使用。公司也表示諒解,并同意當庭撤回起訴,不再追究小美的責任。最終,一起案件以雙方和解而圓滿告終。
承辦法官提醒,著作權法規定,工作期間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因履行職務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另有約定外由部門享有著作權。本案中,離職協定對照片的使用規則作出了明确的約定,因此發朋友圈的時候需謹慎,照片上的人是自己,但相關權利可能歸屬于他人。
但必須注意的是,自然人也享有肖像權,是人格尊嚴的基本内容。小美離職後,與該公司已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使用她肖像的事實基礎發生變化,公司如果基于經營需要繼續使用小美的肖像,也需要經小美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