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上海首例!立好遺囑6天後,她去世了…這場官司,看完淚目,歡迎閲讀。
母親病逝
父親患有精神疾病
且長期住院治療
16 歲的未成年孩子
由誰來監護呢?
重病母親留下最後遺囑
2007 年,小陳出生在上海。其父親陳某患有嚴重的雙相情感障礙,經鑑定屬于精神殘疾一級。在小陳十來歲的時候,父親陳某被送到了長寧區精神衞生中心住院接受治療,此後再未照顧過兒子小陳的生活。
2020 年,母親徐女士被确診為胃癌晚期。随後,徐女士的大姐徐阿姨從河南老家趕到上海,專門照顧徐女士和外甥小陳的日常生活。
在病魔的摧殘下,徐女士的身體還是一天天衰弱下去。自知時日不多,她開始考慮身後事,讓她最放心不下的就是獨子小陳。父親生病住院,祖父母也已經去世,小陳該由誰照顧?
深思熟慮後
今年 3 月 2 日下午 2 時左右
徐女士在小區居委會
工作人員徐峻的幫助下
立下一份遺囑
立遺囑人為保障本人去世後,兒子小陳的合法權益,特在本人意識清醒、思維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 …… 由徐峻代書遺囑如下:本人去世後,由本人的姐姐徐阿姨擔任小陳的監護人。
立好遺囑的 6 天後
2023 年 3 月 8 日
51 歲的徐女士病逝
阿姨申請成為孩子的新監護人
盡管家庭條件很困難,小陳還是憑自己的努力考上了上海市一所重點高中,開學就要念高二了。但畢竟是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還有很多事務需要監護人參與。
徐女士過世後,徐阿姨拿着其留下的遺書,向長寧區人民法院申請确認小陳與其生父監護關系終止,并由其擔任小陳新的監護人。
顧薛磊
長寧區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
小陳的爸爸理論上是第一監護人,但因為監護能力的缺失,根據《民法典》39 條規定,小陳和父親的監護關系沒有了。法院将審核遺囑監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此外,還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聽孩子的意見。
由于陳某無法到場,居委會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
在庭審中,各方對徐女士留下的這封遺囑本身沒有異議,也認可陳某的狀況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小陳也明确表示,願意徐阿姨成為他的新監護人。
經濟困難如何解決?
然而,經濟狀況成為最大的問題。徐阿姨今年已經 64 歲了,穩定的收入來源只有微薄的退休金。
徐阿姨
我是農民,只有 130 元退休金,如果在這裏生活,也是很困難的。
好在這個難題
在居委會的努力下
得到了緩解
居委會工作人員表示,已經幫助小陳申請了特困兒童補助,加上小陳母親留下的一點遺產,可以維持小陳的日常生活。
張娜
長寧區華陽路街道姚家角居委會
我們給小陳申請了 2500 元的困境兒童補助,會打到他個人的賬户裏面。
居委會工作人員還表示,會繼續關注小陳一家的生活狀況,如果遇到突發困難,将施以援手。
問題看似都得到了解決
房子和母親的遺產
又成了新問題
小陳現在居住的兩間房子
都在其父親的名下
小陳母親留下的遺產
小陳的父親也有權繼承
有沒有什麼辦法
既能保障小陳和徐阿姨的日常生活
又不損害小陳父親的合法權益呢?
長寧區公證處為小陳和徐阿姨
提供提存公證服務
徐女士留下的遺產等
數額相對較大的财產
由公證處保管
按需支取
顧薛磊
長寧區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
定期存款在小陳或他父親遇到應急性大筆支出的時候,可以由相關人員提出申請,并由居委會蓋章同意後向公證處支取,如果沒有其他事項,我們錢款還放在公證處這裏。
最終
法院當庭宣判
支持徐阿姨的訴請
由其擔任小陳的監護人
顧薛磊
長寧區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
小陳父親與被監護人小陳之間的監護關系終止,指定申請人徐阿姨為被監護人小陳的監護人。
其實,徐阿姨在河南老家也有自己的家庭,也有老伴、女兒和年幼的外孫女需要照顧。但當妹妹遇到困難時,她義無反顧來到上海這座陌生的城市。
庭審結束後,徐阿姨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這是妹妹的遺願,自己一定把小陳照顧好,女兒很支持自己的決定。
在此,小坊也希望
小陳在家庭、學校、社會
共同的關愛下
能夠健康快樂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