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妻子倒車失誤撞傷丈夫,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了!,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2020 年 11 月,張某駕駛丈夫陶某名下的汽車,不小心撞到了站在路邊指揮倒車的陶某,導致陶某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陶某無責。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0 萬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因此,陶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及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 5 萬餘元。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審結結果。
面對陶某的賠償要求,某保險公司認為,陶某是案涉車輛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理賠範圍,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導致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陶某作為投保人,允許妻子合法駕駛自己名下的汽車,駕駛車輛致陶某受傷,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陶某能否作為第三人獲得商業三者險賠償。首先,對于同類情形下商業三者險是否賠償,可以參照交強險規定處理;其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也并非一定就是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時,陶某對涉案車輛脱離控制,與普通第三人無異,車輛實際駕駛人是張某,則本案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為張某,故不适用涉案商業險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另外,本案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夫妻兩人存在故意騙保的情形。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内賠付陶某 4 萬餘元。
法官提醒,現實中,車險投保人往往是車輛的登記車主,但登記車主與實際使用人非同一人的情況不在少數。保險公司常常将投保人等同于被保險人,機械地根據保險條款拒絕賠償,本案在審理後厘清了 " 投保人 " 與 " 被保險人 " 的内涵,明确兩者不可等同,進而根據法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維護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校對 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