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妻子倒车失误撞伤丈夫,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2020 年 11 月,张某驾驶丈夫陶某名下的汽车,不小心撞到了站在路边指挥倒车的陶某,导致陶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无责。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 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陶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5 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审结结果。
面对陶某的赔偿要求,某保险公司认为,陶某是案涉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导致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陶某作为投保人,允许妻子合法驾驶自己名下的汽车,驾驶车辆致陶某受伤,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陶某能否作为第三人获得商业三者险赔偿。首先,对于同类情形下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可以参照交强险规定处理;其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也并非一定就是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陶某对涉案车辆脱离控制,与普通第三人无异,车辆实际驾驶人是张某,则本案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为张某,故不适用涉案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另外,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夫妻两人存在故意骗保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陶某 4 万余元。
法官提醒,现实中,车险投保人往往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不在少数。保险公司常常将投保人等同于被保险人,机械地根据保险条款拒绝赔偿,本案在审理后厘清了 " 投保人 " 与 " 被保险人 " 的内涵,明确两者不可等同,进而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校对 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