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彩禮新規”施行 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是彩禮還是贈與?,歡迎閲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也就是大家所説的 " 彩禮新規 ",已于今年 2 月 1 日開始施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适用 " 彩禮新規 " 審理了兩起糾紛的案件。
賈先生與楊女士通過商業婚戀網站相識相戀。戀愛之初,賈先生為楊女士購買了一部價值 9000 餘元的手機,在 5 月 20 日這個特殊日子,還為楊女士購買了價值數萬元的首飾。戀愛過程中,賈先生和楊女士開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其間分多次給楊女士轉款 4 萬元。談婚論嫁時,賈先生同意給楊女士 50 萬元彩禮,并向楊女士轉賬支付了 15 萬元。半年後,兩人因性格問題分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梁睿:他們兩個沒有結婚登記,沒有舉行婚禮,共同生活時間非常短,就陸陸續續共同居住,也沒有孕育子女的情況。
分手後,賈先生認為給楊女士買的手機、首飾以及 15 萬元轉賬都是彩禮,要求全部返還。楊女士認為這些都是賈先生的自願贈與,不同意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賈先生為楊女士購買的手機,5 月 20 日這天購買的首飾,以及為增進雙方感情、用于日常消費性支出轉賬給楊女士的 4 萬元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 " 彩禮新規 " 都不屬于 " 彩禮 ",判決不用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
下列情形給付的财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财物。
對于賈先生向楊女士轉賬的 15 萬元,法院最後認定屬于彩禮,判決楊女士予以全部返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梁睿:對于 15 萬元,因為雙方曾經溝通過彩禮的數額,支付的時間也在雙方溝通彩禮的數額之後,雙方在聊天記錄中也曾明确認可過為彩禮,那麼我們認為就這 15 萬元可以認為是雙方曾經約定的其中的部分彩禮。
彩禮返還 需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等
法官表示,彩禮返還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男女雙方是否進行了結婚登記,是否曾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等多種因素,還要結合當地風俗、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目的是盡最大限度保障雙方利益的平衡。具體 " 彩禮新規 " 對此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那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了,彩禮該怎麼處理呢?法官介紹,根據 " 彩禮新規 ",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就要根據彩禮的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來判定。他們審理的另一起案件是這樣的,小張和小芳同居兩年後,在男方小張的農村老家舉行了婚禮,但兩人并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依照婚前的彩禮約定,婚後小張的母親通過向親戚朋友借款向小芳轉賬 10 萬元。半年後兩人因購房問題產生矛盾分手,兩人沒有孕育子女。法院最後判令女方返還了男方部分彩禮。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梁睿:這個案件中我們就酌情考慮,一個是金額比較大,男方家庭是農村地區的,并且是為了支付彩禮,向親戚朋友多次借款,對他的家庭壓力是比較大的,我們就酌情判定返還 5 萬元。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
編輯: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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