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彩礼新规”施行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大家所说的 " 彩礼新规 ",已于今年 2 月 1 日开始施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适用 " 彩礼新规 " 审理了两起纠纷的案件。
贾先生与杨女士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相恋。恋爱之初,贾先生为杨女士购买了一部价值 9000 余元的手机,在 5 月 20 日这个特殊日子,还为杨女士购买了价值数万元的首饰。恋爱过程中,贾先生和杨女士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其间分多次给杨女士转款 4 万元。谈婚论嫁时,贾先生同意给杨女士 50 万元彩礼,并向杨女士转账支付了 15 万元。半年后,两人因性格问题分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梁睿:他们两个没有结婚登记,没有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就陆陆续续共同居住,也没有孕育子女的情况。
分手后,贾先生认为给杨女士买的手机、首饰以及 15 万元转账都是彩礼,要求全部返还。杨女士认为这些都是贾先生的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先生为杨女士购买的手机,5 月 20 日这天购买的首饰,以及为增进双方感情、用于日常消费性支出转账给杨女士的 4 万元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 " 彩礼新规 " 都不属于 " 彩礼 ",判决不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对于贾先生向杨女士转账的 15 万元,法院最后认定属于彩礼,判决杨女士予以全部返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梁睿:对于 15 万元,因为双方曾经沟通过彩礼的数额,支付的时间也在双方沟通彩礼的数额之后,双方在聊天记录中也曾明确认可过为彩礼,那么我们认为就这 15 万元可以认为是双方曾经约定的其中的部分彩礼。
彩礼返还 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
法官表示,彩礼返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男女双方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是否曾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等多种因素,还要结合当地风俗、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目的是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具体 " 彩礼新规 " 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那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了,彩礼该怎么处理呢?法官介绍,根据 " 彩礼新规 ",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就要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来判定。他们审理的另一起案件是这样的,小张和小芳同居两年后,在男方小张的农村老家举行了婚礼,但两人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依照婚前的彩礼约定,婚后小张的母亲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向小芳转账 10 万元。半年后两人因购房问题产生矛盾分手,两人没有孕育子女。法院最后判令女方返还了男方部分彩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梁睿:这个案件中我们就酌情考虑,一个是金额比较大,男方家庭是农村地区的,并且是为了支付彩礼,向亲戚朋友多次借款,对他的家庭压力是比较大的,我们就酌情判定返还 5 万元。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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