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南京進一步放寬積分落户:取消社保繳納限制條件,歡迎閲讀。
經濟觀察網訊 據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近日,南京市政府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實施辦法》"),對積分落户政策進行部分調整,進一步放寬户口遷移條件。根據《實施辦法》,原申請條件中 " 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 12 個月 " 調整為 " 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 ",即取消社保繳納不少于 12 個月的限制條件。《實施辦法》自 2024 年 3 月 10 日起正式實施。
《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部門:
現将修訂後的《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 5 日
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 " 放管服 " 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實施意見》《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新發展階段全面建設創新名城的若幹政策措施》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穩定就業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員,符合規定條件通過積分落户本市的,适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積分落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户,是指按照積分指标體系要求,對有意向通過積分落户本市人員(以下稱意向者)的條件進行指标量化并賦分,達到規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遷入本市城鎮地區。
第四條 積分落户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積分落户工作,建設完善積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積分匯總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類職業資格、社會保險、表彰獎勵等積分管理。
市發展改革、數據、教育、房產、規劃和自然資源、税務、知識產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别負責社會信用、學歷證書、住所、納税、科技成果等積分管理。
第二章 條件和指标分值
第六條 通過積分落户本市,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
(三)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第七條 積分落户指标由基礎指标、加分指标和減分指标組成。
總積分數值為基礎指标與加分指标之和減去減分指标的累計積分數值。
第八條 意向者的基礎指标包括:
(一)參保情況。根據意向者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按月賦分。在長三角區網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納入我市繳納年限計算并賦分。
(二)居住期限。根據意向者在本市連續居住期限按月賦分。在居住年限互認地居住的期限,予以累計互認并賦分。
第九條 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
(一)年齡狀況。
(二)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門認可、認定的國内學歷(學位)情況。學歷(學位)以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加分。
(三)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情況。
(四)服兵役情況。
(五)住房的性質和面積情況。最高不超過 90 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產權房的,不累計加分。
(六)租賃住房情況。
(七)婚姻狀況。
(八)納税主體、金額、期限等情況。
(九)在本市參加社會服務情況。
(十)獲得國家、省、市綜合性表彰獎勵情況。
(十一)創業帶動就業情況。
(十二)科技成果的種類和在本市實際運用、創造效益情況。
(十三)從事環衞、家庭服務、保安、物業、養老服務等緊缺艱苦行業情況。
同時具備 " 納税情況 " 和 " 帶動就業 " 加分指标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選擇。
同時具備 " 文化程度 " 和 " 技術技能水平 " 加分指标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選擇。
同時具備 " 房產情況 " 和 " 租賃住房情況 " 加分指标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選擇。
第十條 減分指标為本辦法附表所列的違法行為、失信行為、刑事犯罪記錄、傳銷行為等。
第十一條 市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适時調整積分指标及标準分值,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施行。
第三章 落户準則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 100 分,即符合落户條件。
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關條件、積分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條 取得落户資格的,按照規定确定落户地點,登記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應當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記為家庭户。
不具備前款落户條件的,可以在直系親屬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賃性住宅用房、與部門辦理公有房屋租賃的住宅用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公有房屋租賃證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記為家庭户。
不具備前二款落户條件的,可以在意向者錄(聘)用部門集體户落户;部門未設集體户的,可以落户在部門設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户。
不具備前三款落户條件的,按照公安部門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的社區户登記户口。
第十四條 獲得落户資格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家庭户落户條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遷落户。随遷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門户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十五條 對積分落户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門舉報、投訴;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查驗,并在 15 個工作日内答復當事人。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積分落户工作中獲悉的人員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是指在本市區網域就業創業并正在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險種)。
(二)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是指法院判決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險物質罪。
(三)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
(五)職業資格證書,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标準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授權的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進行評價和論證後頒發的國家資格證書。
(六)納税,是指依法申報并已經完税的税款,且以 " 税款實際入庫時間 " 為準,不含罰款、稽查查補和追繳的税款。
第十九條 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3 月 9 日。《市政府關于修訂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22〕3 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