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游戏经验:侵权米哈游《原神》,被告一审判赔200万,欢迎阅读。
一周说「法」系列文章将搜集当期游戏行业的相关资讯,并以法律角度进行盘点和解读。
01 游戏内测泄密,米哈游申请诉前禁令获支持
近日,米哈游以《崩坏:星穹铁道》未公开的角色设计可能遭到提前泄密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浦东法院经过审查研判,在接到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陈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内测过程中擅自摄录的游戏内容。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浦东法院认为,米哈游公司合法享有的《崩坏:星穹铁道》游戏及其角色设计,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被申请人存在实施了擅自摄录行为的较大可能性,如不加以规制,将会破坏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性、降低游戏的热度和关注度、打乱游戏公司的商业和经营安排、贬损游戏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
诺诚评论: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的侵害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案,结合游戏行业发展特点和司法保护需求,首次将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纳入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并对网络游戏内测泄密行为的危害性进行了全面分析,及时出具了行为保全裁定。
游戏内容保密至关重要。提前泄密不仅会扰乱游戏公司的运营计划,还可能会给游戏公司带来额外的侵权风险。
在日常管理中,游戏公司应注意通过合同条款等形式约束内部员工和警示外部合作方及其员工,明确各方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违约和侵权责任,以便防患于未然。在发生泄密事件后,应及时调查和保存证据,对相关主体进行追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尽量控制泄密信息的进一步传播。
02 擅用《原神》人物形象及数据,法院判赔 200 万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米哈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张某、林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法院查明,原告米哈游享有《原神》游戏的著作权,该游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手机应用程式等多个平台上使用了《原神》游戏的人物形象、美术素材和游戏数据,且未对用户进行任何数据获取的提示和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
1、被告方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在其运营的多个平台上大量使用《原神》游戏人物、武器等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2、被告方将《原神》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名称进行突出使用、以《原神》作为文章标题发布广告、使用《原神》登录界面作为其应用程式的界面,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混淆行为。
3、被告方运营的被诉侵权应用程式,损害了原告基于运营《原神》产生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同时对游戏用户数据安全造成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林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6 万余元,被告张某对其中 1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三被告均提出上诉。
03 制售外挂牟利 500 余万元,被提起公诉
日前,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公安局成功打掉一利用游戏外挂获利的犯罪团伙,抓获 40 人、涉案 500 余万元。
经查,被告人马某通过在网上自学代码编程,制作了许多种游戏外挂程式,并在全国招募代理商,对游戏外挂程式进行包装、加密,然后在发卡平台上自动售卖。用户使用该款游戏外挂程式,可以在游戏内实现自动获取游戏金币、自动完成游戏任务等功能。
被告人王某原是游戏玩家,在取得外挂代理权后,在各大网络平台大肆宣传,引诱更多玩家购买,非法获利达三十多万元。
目前,马某、王某等人已被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诺诚评论:
作为游戏外挂最直接的利益侵害对象,游戏企业应在运营阶段做好技术防护,比如定期更新游戏内容,应对游戏外挂带来的侵害。
同时,公司也要建立章程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防止内部信息泄露。一旦游戏外挂、私服对游戏的破坏超出了企业的技术抵御能力,游戏企业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4 上海一公司无版号运营游戏被处罚
根据公开信息,3 月 15 日,上海咕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无版号运营游戏《太初圣墟》,被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太初圣墟》游戏在其下载、注册、登陆等界面均未见出版品号及审許可證号,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亦未查询到与《太初圣墟》相关联的出版品号及审許可證号。经查,该游戏确实尚未取得网络游戏出版品号,证实涉案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综上,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涉案公司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韩国公示新法草案,拟强制要求国外游戏指定韩国代理人
近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就公开了《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为 " 电子商务法 ")的部分修正案草案,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其一,强制规定达到了一定标准的海外经营者在韩国需指定代理人;其二,引入同意决议制度。
根据修正案," 即使是在韩国国内没有地址和营业所的海外商家,只要其销售额、用户数量等超过一定标准,就将强化消费者保护义务,并(在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指导下)强制指定国内代理人。"
根据官方公告,同意决议制度是指当欺诈消费者行为发生后,游戏公司可以申请决议,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案件的细节、消费的合理权益等提出一定的赔偿方案。当游戏公司通过该方案后,消费者就可以直接从游戏公司获得赔偿,无需通过诉讼程式。
出海重心为韩国市场的游戏厂商,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提前做好风控合规准备。同时,由于该修正案目前尚在草案阶段,具体的实施细节和效果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