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女子盗窃,竟带着不到10岁的女儿“打掩护” ,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江检宣 记者 庄剑翔)近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罪提起公诉,该案被告人阿芳(化名)因此前在多家商店实施盗窃,让人感到荒唐的是,阿芳累计作案十余次,而每一次作案,她都将自己不满 10 岁的女儿带在身边,有时候是让女儿望风,有时候甚至指使女儿行窃。最终,阿芳因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公安机关接到多家商店报案,称店内物品被盗。警方调查了解到,这几家商店主要经营化妆品、饰品等小商品,丢失的物品也多以眼线笔、眼影、粉底、眉笔等化妆品为主,其中,还包括有头绳、头饰等物品。经认定,3 家商店丢失的物品 20 种,合计价格人民币 700 余元。
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是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作案人员明显是多次盗窃。经研判,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阿芳。到案后,阿芳对自己流窜多家商店实施盗窃的行为也供认不讳。
经调查发现,阿芳每一次作案,身边都跟着一个小女孩。据阿芳供述,这个小女孩是她的女儿小月(化名),还不到 10 岁。因为生活拮据,阿芳舍不得购买化妆品,就想着去商店偷一些化妆品回家自己用。而每一次作案,阿芳都和小月配合,有时候是阿芳实施盗窃,安排小月望风,有时候小月对头绳头饰等小物品感兴趣,阿芳则会指示小月将这些东西装进口袋,自己则替女儿望风。
就这样,母女俩互相配合累计作案十余起,窃得 3 家商店货架上的商品共 20 种 24 件。
案件被移送至江都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阿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千元。
宣判后,阿芳对自己的作为表示懊恼不已," 我知道错了,因为贪小便宜,竟然带着女儿一起犯罪,给女儿作了非常不好的示范。"
" 顺手牵羊的偷盗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案承办检察官戴善梅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