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女子盜竊,竟帶着不到10歲的女兒“打掩護” ,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江檢宣 記者 莊劍翔)近日,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盜竊罪提起公訴,該案被告人阿芳(化名)因此前在多家商店實施盜竊,讓人感到荒唐的是,阿芳累計作案十餘次,而每一次作案,她都将自己不滿 10 歲的女兒帶在身邊,有時候是讓女兒望風,有時候甚至指使女兒行竊。最終,阿芳因自己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懲。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公安機關接到多家商店報案,稱店内物品被盜。警方調查了解到,這幾家商店主要經營化妝品、飾品等小商品,丢失的物品也多以眼線筆、眼影、粉底、眉筆等化妝品為主,其中,還包括有頭繩、頭飾等物品。經認定,3 家商店丢失的物品 20 種,合計價格人民币 700 餘元。
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是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權益,而且,作案人員明顯是多次盜竊。經研判,很快就鎖定了嫌疑人阿芳。到案後,阿芳對自己流竄多家商店實施盜竊的行為也供認不諱。
經調查發現,阿芳每一次作案,身邊都跟着一個小女孩。據阿芳供述,這個小女孩是她的女兒小月(化名),還不到 10 歲。因為生活拮據,阿芳舍不得購買化妝品,就想着去商店偷一些化妝品回家自己用。而每一次作案,阿芳都和小月配合,有時候是阿芳實施盜竊,安排小月望風,有時候小月對頭繩頭飾等小物品感興趣,阿芳則會指示小月将這些東西裝進口袋,自己則替女兒望風。
就這樣,母女倆互相配合累計作案十餘起,竊得 3 家商店貨架上的商品共 20 種 24 件。
案件被移送至江都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阿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财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法院經審理後,以盜竊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 10 個月,緩刑 1 年,并處罰金人民币 1 千元。
宣判後,阿芳對自己的作為表示懊惱不已," 我知道錯了,因為貪小便宜,竟然帶着女兒一起犯罪,給女兒作了非常不好的示範。"
" 順手牽羊的偷盜行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該案承辦檢察官戴善梅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產。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