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卖明星行程牟利,高铁站员工被判刑!如何治理行业“内鬼”? ,欢迎阅读。
明星高铁出行信息 10 元一条、身份证号码 5 元一个?近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高铁站员工为赚 " 快钱 ",利用职务便利,有偿代查或出售明星隐私行程的案件,多人获刑。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特殊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治理?一起来看。
高铁站员工出售明星出行信息
每条 10 元至 60 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 年 1 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担任铁路部门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在铁路车票系统查询演艺明星搭乘高铁的行程信息。
据介绍,陈某等人将高铁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 10 元至 60 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陈某未在岗期间,让其同事帮忙查询,并支付给同事每条 5 元至 10 元不等的查询费。此外,陈某还加入了多个微信群,发布了大量查询广告。
至 2021 年 9 月案发,被告人陈某共计获利约 19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钟绮文介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 9 个月至 3 年 8 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支付共计 56 万余元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并要求他们自行彻底删除所有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以上的媒体进行道歉。
案件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均提起了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出售或获取个人信息 50 条以上构成犯罪
无论是演艺明星还是普通人,个人信息均受法律保护。我国的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均有规定,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 公民个人信息 "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钟绮文介绍,如果公民非法出售、提供或获取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行踪轨迹信息,50 条以上就已经构成犯罪。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达到 5000 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达到 5000 元的 10 倍,即 5 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是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从业人员,违法所得的数额是折半计算的,一半以上就达到从重标准了。"
法官介绍,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交通、快递、住宿、中介等服务行业是个人信息泄露的 " 重灾区 "。
出售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不要求具有个人隐私的特征,即便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仍有可能成为 " 公民个人信息 "。
钟绮文介绍," 譬如网站上已经公布的某些公民的个人信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等,收集后又出售给别人,这个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外,也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买的行为其实也是一个非法获取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遭泄露,如何维权?
法官提示,对于发布在网络上的个人动态和信息需要特别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模糊信息内容;对于一些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资料,如快递、外卖订单等,应及时妥善处理。
如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做好证据线索的收集、保存,并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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