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賣明星行程牟利,高鐵站員工被判刑!如何治理行業“内鬼”? ,歡迎閱讀。
明星高鐵出行信息 10 元一條、身份證号碼 5 元一個?近期,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高鐵站員工為賺 " 快錢 ",利用職務便利,有償代查或出售明星隐私行程的案件,多人獲刑。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需要承擔哪些責任?特殊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治理?一起來看。
高鐵站員工出售明星出行信息
每條 10 元至 60 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9 年 1 月起,被告人陳某等人利用擔任鐵路部門車站客運員的職務便利,在鐵路車票系統查詢演藝明星搭乘高鐵的行程信息。
據介紹,陳某等人将高鐵乘車時間、車次、乘車站、到站、座位、證件号碼等公民個人信息,以每條 10 元至 60 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陳某未在崗期間,讓其同事幫忙查詢,并支付給同事每條 5 元至 10 元不等的查詢費。此外,陳某還加入了多個微信群,發布了大量查詢廣告。
至 2021 年 9 月案發,被告人陳某共計獲利約 19 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鍾绮文介紹,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等人 9 個月至 3 年 8 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判定被告人陳某等人支付共計 56 萬餘元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賠償金,并要求他們自行徹底删除所有的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并在國家級以上的媒體進行道歉。
案件一審宣判以後,被告人陳某等人均提起了上訴,經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非法出售或獲取個人信息 50 條以上構成犯罪
無論是演藝明星還是普通人,個人信息均受法律保護。我國的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均有規定,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也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規," 公民個人信息 " 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產狀況、行蹤軌迹等。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鍾绮文介紹,如果公民非法出售、提供或獲取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產信息以及行蹤軌迹信息,50 條以上就已經構成犯罪。
"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違法所得達到 5000 元以上追究刑事責任,達到 5000 元的 10 倍,即 5 萬元以上,屬于情節特别嚴重。如果是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特殊從業人員,違法所得的數額是折半計算的,一半以上就達到從重标準了。"
法官介紹,在相關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交通、快遞、住宿、中介等服務行業是個人信息洩露的 " 重災區 "。
出售已公開個人信息是否構成犯罪?
法官提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公民個人信息不要求具有個人隐私的特征,即便相關信息已經公開,不屬于個人隐私的範疇,仍有可能成為 " 公民個人信息 "。
鍾绮文介紹," 譬如網站上已經公布的某些公民的個人信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相關信息等,收集後又出售給别人,這個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除了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外,也包括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買的行為其實也是一個非法獲取的行為,也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個人信息遭洩露,如何維權?
法官提示,對于發布在網絡上的個人動态和信息需要特别注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模糊信息内容;對于一些容易造成個人信息洩露的資料,如快遞、外賣訂單等,應及時妥善處理。
如遭遇個人信息洩露,應及時做好證據線索的收集、保存,并向公安部門、互聯網管理部門、工商部門、消費者協會、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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