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员工骑部門改装车送货时受伤,法院:公司担责60% ,欢迎阅读。
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用人部門畅行公司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将一辆电瓶车改装后给员工张某某帮助运送运汽车轮胎,最终导致其运送过程中受伤。7 月 26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综合两方的过错及畅行公司作为雇主的优势地位,酌定畅行公司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畅行公司是一家经营洗车、汽车配件销售以及汽车轮胎修补等业务的公司,为了节省经营成本,畅行公司雇佣张某某为其运输汽车轮胎,并为张某某提供了一辆经过特殊改造、尾部加装了置物平台的电动三轮车。
2021 年 5 月 3 日 14 时许,张某某驾驶该电动车运输轮胎至畅行公司门口处,停住电动车后用右脚踩了几次车撑后下车,走路状态一瘸一拐,随后被人搀扶上三轮车送医救治。经初步诊断,张某某右跟腱断裂,次日至 5 月 12 日住院治疗,在此期间进行跟腱修补手术。本次治疗,张某某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 4 万余元。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某将畅行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中,畅行公司抗辩称事发当日为节假日并非工作日,公司无人上班,并未安排张某某运输轮胎;且张某某受伤时位于公司门外,并非工作场合,故张某某的行为并非提供劳务行为,公司对其损失并无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某提交的视频,囿于视频效果模糊及视角局限,仅能看出其下车后走路一瘸一拐,但无法体现受伤原因、受伤地点,无法认定其是在为畅行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因此,张某某要求畅行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为张某某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视频,畅行公司提供给其的电动车尺寸、质量均已超过《江苏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标准,畅行公司利用该车辆运送汽车轮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载物的限制性规定。张某某在运送轮胎回门店停放电动车时受伤,且按照跟腱断裂的伤情及疼痛程度,必然对人的活动产生影响。故张某某在撑脚蹬停放车辆时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运送轮胎是张某某受畅行公司指示而为,停放车辆是运送行为的收尾工作,应认定张某某是在提供劳务时受伤,一审对此认定错误,应以纠正。
畅行公司作为雇主,负有为雇员提供适当劳动工具的义务,却为张某某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辆,导致雇员需要花费比普通电动车更大的气力维持车辆平衡,增加了操作风险。因此,畅行公司对张某某的受伤负有主要过错,承担 60% 责任共计赔偿 2.9 万余元。张某某经常驾驶该电动车运送轮胎,对车辆性能、装载情况均已熟悉,在停放车辆时操作不当,自身负担 40% 责任。
综上,南通中院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事劳务活动,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若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行为或者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劳务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像用人部門对雇员的控制力那么强,对于提供劳务造成损害的,法律规定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处理。
本案中,畅行公司作为雇主,雇佣张某某为其提供运输轮胎的劳务,虽然其辩称事发当日为休息日,但对张某某驾驶电动车运输轮胎至公司门店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应当认定张某某在从事劳务行为。由于畅行公司并未对张某某提供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具有重大过错,加之张某某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二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裁判。
通讯员 陈美 古林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
(校对 李凯波 编辑 苏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