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員工騎部門改裝車送貨時受傷,法院:公司擔責60% ,歡迎閱讀。
在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用人部門暢行公司為了節省運輸成本,将一輛電瓶車改裝後給員工張某某幫助運送運汽車輪胎,最終導致其運送過程中受傷。7 月 26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綜合兩方的過錯及暢行公司作為雇主的優勢地位,酌定暢行公司對張某某的損失承擔 60% 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張某某自行承擔。
暢行公司是一家經營洗車、汽車配件銷售以及汽車輪胎修補等業務的公司,為了節省經營成本,暢行公司雇傭張某某為其運輸汽車輪胎,并為張某某提供了一輛經過特殊改造、尾部加裝了置物平台的電動三輪車。
2021 年 5 月 3 日 14 時許,張某某駕駛該電動車運輸輪胎至暢行公司門口處,停住電動車後用右腳踩了幾次車撐後下車,走路狀态一瘸一拐,随後被人攙扶上三輪車送醫救治。經初步診斷,張某某右跟腱斷裂,次日至 5 月 12 日住院治療,在此期間進行跟腱修補手術。本次治療,張某某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 4 萬餘元。
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張某某将暢行公司訴至一審法院。
庭審中,暢行公司抗辯稱事發當日為節假日并非工作日,公司無人上班,并未安排張某某運輸輪胎;且張某某受傷時位于公司門外,并非工作場合,故張某某的行為并非提供勞務行為,公司對其損失并無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張某某提交的視頻,囿于視頻效果模糊及視角局限,僅能看出其下車後走路一瘸一拐,但無法體現受傷原因、受傷地點,無法認定其是在為暢行公司提供勞務時受傷。因此,張某某要求暢行公司承擔責任的證據不足。
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本案焦點為張某某是否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根據張某某提供的視頻,暢行公司提供給其的電動車尺寸、質量均已超過《江蘇省電動車管理條例》的規定标準,暢行公司利用該車輛運送汽車輪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關于非機動車載物的限制性規定。張某某在運送輪胎回門店停放電動車時受傷,且按照跟腱斷裂的傷情及疼痛程度,必然對人的活動產生影響。故張某某在撐腳蹬停放車輛時受傷具有高度蓋然性。運送輪胎是張某某受暢行公司指示而為,停放車輛是運送行為的收尾工作,應認定張某某是在提供勞務時受傷,一審對此認定錯誤,應以糾正。
暢行公司作為雇主,負有為雇員提供适當勞動工具的義務,卻為張某某提供了不符合标準的改裝車輛,導致雇員需要花費比普通電動車更大的氣力維持車輛平衡,增加了操作風險。因此,暢行公司對張某某的受傷負有主要過錯,承擔 60% 責任共計賠償 2.9 萬餘元。張某某經常駕駛該電動車運送輪胎,對車輛性能、裝載情況均已熟悉,在停放車輛時操作不當,自身負擔 40% 責任。
綜上,南通中院遂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法官說法: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從事勞務活動,是指雇員在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内從事生產經營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若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行為或者與履行職務行為有内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勞務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提供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像用人部門對雇員的控制力那麼強,對于提供勞務造成損害的,法律規定應當區分情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處理。
本案中,暢行公司作為雇主,雇傭張某某為其提供運輸輪胎的勞務,雖然其辯稱事發當日為休息日,但對張某某駕駛電動車運輸輪胎至公司門店這一事實并無異議,故應當認定張某某在從事勞務行為。由于暢行公司并未對張某某提供符合标準的電動車,具有重大過錯,加之張某某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二審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進行裁判。
通訊員 陳美 古林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李凱波 編輯 蘇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