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刚刚,证监会重大调整!,欢迎阅读。
12 月 27 日晚,证监会发布多条重磅消息:
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檔案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五大调整
证监会表示,此次拟 " 打包 " 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共 89 件,包括修改规章 21 件、规范性檔案 66 件,废止规范性檔案 2 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结合新《公司法》和《实施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规定,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同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
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 " 股东大会 " 修改为 " 股东会 ",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
五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者已被新的规则替代,拟予以废止。
12 月 27 日,证监会发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上市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設定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证监会拟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一是落实强监管防风险要求,对客户供应商、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要求;二是优化定期报告结构内容,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点内容;三是补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相关规定;四是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对部分内容作调整完善;五是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衔接,调整监事、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大会等相关表述。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平衡公开原则与保密要求,增强规则的系统性、全面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总结借鉴了现行监管规则关于暂缓、豁免披露的规定,结合市场诉求做了提升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豁免方式,坚持披露原则。明确暂缓与豁免包括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等三种形式。同时,要求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范围。二是明确豁免事项,便于实践执行。将暂缓与豁免事项分为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两大类。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压实公司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式,实施登记管理。四是加强外部监管,防范滥用风险。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证监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