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剛剛,證監會重大調整!,歡迎閱讀。
12 月 27 日晚,證監會發布多條重磅消息:
貫徹落實新《公司法》 中國證監會就修改、廢止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及上市公司年報、半年報格式準則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發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五大調整
證監會表示,此次拟 " 打包 " 修改、廢止的制度規則共 89 件,包括修改規章 21 件、規範性檔案 66 件,廢止規範性檔案 2 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結合新《公司法》和《實施規定》有關上市公司應當設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的規定,删除《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的規定。同時,在《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等規則中明确,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等應當依法選擇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作為内部監督機構。
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則中增加、調整公司治理相關規定,與新《公司法》做好銜接。
三是調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獨立董事的規定,落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四是調整文字表述,包括将 " 股東大會 " 修改為 " 股東會 ",調整引用的《公司法》條文序号等。
五是考慮到《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和《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與新《公司法》衝突,或者已被新的規則替代,拟予以廢止。
12 月 27 日,證監會發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仍設有監事會或監事的,應當制定公司内部監督機構調整計劃,确保于上市前根據《公司法》《實施規定》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上市公司應當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公司法》《實施規定》及證監會配套制度規則等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市公司調整公司内部監督機構設定前,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繼續遵守證監會原有制度規則中關于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規定。
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優化披露内容,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中國證監會拟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 2 号—年度報告的内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 3 号—半年度報告的内容與格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修訂,一是落實強監管防風險要求,對客戶供應商、公司治理、募集資金使用等重點信息強化披露要求;二是優化定期報告結構内容,減少冗餘信息、突出重點内容;三是補充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與暫緩相關規定;四是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和監管實踐,對部分内容作調整完善;五是與新修訂的《公司法》相銜接,調整監事、監事會相關職責,調整股東大會等相關表述。
為進一步加強對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行為的監管,平衡公開原則與保密要求,增強規則的系統性、全面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規定》總結借鑑了現行監管規則關于暫緩、豁免披露的規定,結合市場訴求做了提升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豁免方式,堅持披露原則。明确暫緩與豁免包括暫緩披露臨時報告、豁免披露臨時報告、豁免披露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有關内容等三種形式。同時,要求審慎确定暫緩與豁免披露事項範圍。二是明确豁免事項,便于實踐執行。将暫緩與豁免事項分為國家秘密或者其他公開後可能違反國家保密規定要求的信息、商業秘密或者保密商務信息兩大類。三是強化内部管理,壓實公司責任。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審核程式,實施登記管理。四是加強外部監管,防範濫用風險。明确了違反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
來源:證監會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