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许家印拟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恒大地产罚41.75亿,欢迎阅读。
中新经纬 3 月 18 日电 恒大地产 18 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证监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恒大地产公告截图
《事先告知书》显示,恒大地产涉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恒大地产、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潘翰翎、柯鹏、甄立涛、钱程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事先告知书》称,经查明,恒大地产、许家印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恒大地产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 2019 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 2139.89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50.14%,对应虚增成本 1732.67 亿元,虚增利润 407.22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63.31%;2020 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 3501.57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78.54%,对应虚增成本 2988.68 亿元,虚增利润 512.89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86.88%。
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恒大地产 2020 年 5 月 26 日发行 20 恒大 02 债券,发行规模 40 亿元;2020 年 6 月 5 日发行 20 恒大 03 债券,发行规模 25 亿元;2020 年 9 月 23 日发行 20 恒大 04 债券,发行规模 40 亿元;2020 年 10 月 19 日发行 20 恒大 05 债券,发行规模 21 亿元;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 21 恒大 01 债券,发行规模 82 亿元。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檔案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一 ) 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中期报告及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8 月 10 日,恒大地产公开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中期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的披露日均超过规定报送并公告日。恒大地产未依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 二 )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恒大地产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共有 1533 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涉案金额 5000 万以上 ) 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 4312.59 亿元。 ( 三 ) 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恒大地产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共有 2983 笔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 2785.31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证监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证券法》 ) 第七十八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针对恒大地产 2019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中国恒大集团 ( 下称恒大集团 ) 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实际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下称恒大汽车 ) 时任副总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参与实施了 2019 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恒大地产 2020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全面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时任总裁柯鹏,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审议恒大地产 2020 年年度报告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钱程,参与审议恒大地产 2020 年年度报告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 "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檔案,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全面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恒大汽车时任副总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组织实施了 2019 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时任总裁柯鹏,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审议 21 恒大 01 债券发行檔案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时任总裁甄立涛,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审议 20 恒大 02 债券等发行檔案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时任总裁助理、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恒大集团副总裁钱程,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参与审议 20 恒大 02 债券等发行檔案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中期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 的行为。
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钱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钱程积极配合我会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钱程进行减轻处罚,证监会拟决定:
针对恒大地产披露 2019 年、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 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2. 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3. 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4. 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5. 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6. 对钱程给予警告。
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1. 对恒大地产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 41.60 亿元的罚款;
2. 对许家印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2000 万元的罚款;
3. 对夏海钧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4. 对潘大荣、潘翰翎处分别以 600 万元的罚款;
5. 对柯鹏、甄立涛处以分别 200 万元的罚款;
6. 对钱程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针对恒大地产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 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2. 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3. 对钱程给予警告。
综合上述三项:
1. 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1.75 亿元的罚款;
2. 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 4700 万元的罚款;
3. 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的罚款;
4. 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0 万元的罚款;
5. 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6. 对甄立涛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7. 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指出,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证监会令第 115 号 ) 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潘大荣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潘翰翎组织实施了 2019 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证监会令第 115 号 ) 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对潘大荣、潘翰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恒大地产表示,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另外公司就本次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为准。 ( 中新经纬 APP )
作者: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