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許家印拟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恒大地產罰41.75億,歡迎閲讀。
中新經緯 3 月 18 日電 恒大地產 18 日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稱,證監會拟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恒大地產公告截圖
《事先告知書》顯示,恒大地產涉嫌債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拟對恒大地產、許家印、夏海鈞、潘大榮、潘翰翎、柯鵬、甄立濤、錢程作出行政處罰以及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事先告知書》稱,經查明,恒大地產、許家印等人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恒大地產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确認收入方式财務造假,導致 2019 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 2139.89 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 50.14%,對應虛增成本 1732.67 億元,虛增利潤 407.22 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 63.31%;2020 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 3501.57 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 78.54%,對應虛增成本 2988.68 億元,虛增利潤 512.89 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 86.88%。
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恒大地產 2020 年 5 月 26 日發行 20 恒大 02 債券,發行規模 40 億元;2020 年 6 月 5 日發行 20 恒大 03 債券,發行規模 25 億元;2020 年 9 月 23 日發行 20 恒大 04 債券,發行規模 40 億元;2020 年 10 月 19 日發行 20 恒大 05 債券,發行規模 21 億元;2021 年 4 月 27 日發行 21 恒大 01 債券,發行規模 82 億元。恒大地產在發行上述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檔案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涉嫌欺詐發行。
恒大地產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 一 ) 恒大地產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報告、2022 年中期報告及 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 8 月 10 日,恒大地產公開披露 2021 年年度報告、2022 年中期報告、2022 年年度報告,上述定期報告的披露日均超過規定報送并公告日。恒大地產未依法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 二 ) 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的情況。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恒大地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來,共有 1533 筆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 涉案金額 5000 萬以上 ) 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 4312.59 億元。 ( 三 ) 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恒大地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來,共有 2983 筆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 2785.31 億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恒大地產年度報告、債券募集説明書、信用評級報告、發行結果公告、财務資料、情況説明、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證監會認為,恒大地產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下稱《證券法》 ) 第七十八條 "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确、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
針對恒大地產 2019 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年報業績,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中國恒大集團 ( 下稱恒大集團 ) 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财務報告,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恒大集團時任财務總監潘大榮,實際負責恒大地產的财務審計,組織統籌年報财務造假工作,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恒大地產時任副總裁兼财務中心總經理、中國恒大新能源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 下稱恒大汽車 ) 時任副總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產經營中心負責人,參與實施了 2019 年财務造假相關工作,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針對恒大地產 2020 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年報業績,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财務報告,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恒大集團時任财務總監潘大榮,全面負責恒大地產的财務審計,組織統籌年報财務造假工作,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恒大地產時任總裁柯鵬,負責恒大地產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參與審議恒大地產 2020 年年度報告并籤字,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恒大地產時任副總裁錢程,參與審議恒大地產 2020 年年度報告并籤字,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十九條 " 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檔案,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應當真實、準确、完整 " 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行為。
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業績,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财務報告,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恒大集團時任财務總監潘大榮,全面負責恒大地產的财務審計,組織統籌财務造假工作,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恒大地產時任副總裁兼财務中心總經理、恒大汽車時任副總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產經營中心負責人,組織實施了 2019 年财務造假相關工作,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恒大地產時任總裁柯鵬,負責恒大地產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參與審議 21 恒大 01 債券發行檔案并籤字,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恒大地產時任總裁甄立濤,負責恒大地產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參與審議 20 恒大 02 債券等發行檔案并籤字,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恒大地產時任總裁助理、副總裁兼财務中心總經理、恒大集團副總裁錢程,為信息披露負責人,參與審議 20 恒大 02 債券等發行檔案并籤字,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恒大地產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報告、2022 年中期報告、2022 年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恒大地產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行為,違反《證券法》七十八條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均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 "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 " 的行為。
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恒大地產時任副總裁錢程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充分考慮錢程積極配合我會調查、糾正違法行為的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錢程進行減輕處罰,證監會拟決定:
針對恒大地產披露 2019 年、2020 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1. 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1000 萬元的罰款;
2. 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 500 萬元的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述行為,處以 1000 萬元的罰款;
3. 對夏海鈞給予警告,并處以 500 萬元的罰款;
4. 對潘大榮、潘翰翎給予警告,并分别處以 300 萬元的罰款;
5. 對柯鵬給予警告,并處以 100 萬元的罰款;
6. 對錢程給予警告。
針對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
1. 對恒大地產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即處以 41.60 億元的罰款;
2. 對許家印處以 1000 萬元的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述行為,處以 2000 萬元的罰款;
3. 對夏海鈞處以 1000 萬元的罰款;
4. 對潘大榮、潘翰翎處分别以 600 萬元的罰款;
5. 對柯鵬、甄立濤處以分别 200 萬元的罰款;
6. 對錢程處以 20 萬元的罰款。
針對恒大地產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1. 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500 萬元的罰款;
2. 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的罰款;
3. 對錢程給予警告。
綜合上述三項:
1. 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41.75 億元的罰款;
2. 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 4700 萬元的罰款;
3. 對夏海鈞給予警告,并處以 1500 萬元的罰款;
4. 對潘大榮、潘翰翎給予警告,并分别處以 900 萬元的罰款;
5. 對柯鵬給予警告,并處以 300 萬元的罰款;
6. 對甄立濤處以 200 萬元的罰款;
7. 對錢程給予警告,并處以 20 萬元的罰款。
證監會指出,許家印決策并組織實施财務造假,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财務報告,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 2015 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 證監會令第 115 号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拟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潘大榮組織統籌年報财務造假工作,潘翰翎組織實施了 2019 年财務造假相關工作,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 2015 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 證監會令第 115 号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拟決定對對潘大榮、潘翰翎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内,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恒大地產表示,公司将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另外公司就本次處罰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本次行政處罰最終以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正式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為準。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