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超1500万,监管出手:没一罚一,10年禁入!,欢迎阅读。
8 月 26 日,上海证监局最新公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两名前基金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操作 " 老鼠仓 " 的违法事实。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名当事人张某,此前曾在上海某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负责 A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A 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该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张某控制 " 闫某 " 证券账户,与 A 基金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 1566.26 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1566.26 万元、并处以 1566.26 万元罚款,同时对张某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显示,王某虎此前是某基金公司的首席交易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与基金公司旗下某股票型基金发生趋同交易,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搞 " 老鼠仓 ",监管出手重罚
8 月 26 日,上海证监局公开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日期为 8 月 20 日),其中一则显示了基金经理张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违法所得的全过程。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担任上海某基金公司所管理的 A 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 年 8 月 5 日,张某卸任 A 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5 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 A 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也正是在他工作期间,张某控制另一个证券账户—— " 闫某 " 的广发证券账户,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 " 闫某 " 广发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经查明,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5 日期间," 闫某 " 广发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 656 只,与 A 基金趋同买入股票 393 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 59.91%,趋同买入金额 6.66 亿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 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 1566.26 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此后虽然张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监管不予采纳。
由于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1566.26 万元、并处以 1566.26 万元罚款,也就是 " 没一罚一 ";同时,对张某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监管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前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罚!
除了前述基金经理,还有一名前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员也因利用未公开信息搞 " 老鼠仓 ",受到了监管的处罚。
同期公布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某虎于 2008 年 3 月入职某基金公司,并于 2018 年 10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交易员,2023 年 7 月离职。自 2014 年 1 月 8 日起,由于岗位工作需要,公司为王某虎开通了 O32 投资交易系统的相关权限。王某虎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 "A 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7 月,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上述期间,他人所实控的证券账户与 "A 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发生趋同交易。
上海证监局认为,王某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王某虎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和王某虎都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上海证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