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00后吐槽无效加班被开除?法院二审仍支持公司!原因是,欢迎阅读。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 " 申工社 "
分享的一则案例引发关注
一公司认为员工行为已造成负面影响
以严重违纪辞退他
员工辩称
自己所发表的言论
未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据了解,00 后柳某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 KA(关键客户)销售工作。双方后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按不定时工作制确定工作时间。
2022 年 6 月,有人在社交平台上发表关于公司言论,柳某在下方回复,吐槽公司 " 无效加班 "" 形式主义 ",并涉及对他人的评价。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发现上述内容后,发布《关于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通报》称,柳某发表了有损公司形象及声誉等言论,违反了本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经公司讨论决定对该员工进行辞退处理。
《员工手册》第五章纪律处分条例违纪行为 1.3 员工严重违纪,包括但不限于:1.3.26 未经公司批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或即时通讯工具,比如微博、网络、微信、QQ 等,或其他公众场所,传播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相关信息或言论,或有违反公司关于媒体及公共关系的行为的;违纪处分 2.4 当员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
柳某则认为,自己所发表的言论虽有部分措辞不当,但未超过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边界,且事出有因并及时删除,未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并未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此举显然超过了合理限度,属于违法解除。
2022 年 6 月 30 日,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17284 元。2022 年 9 月 1 日,仲裁裁决:对柳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柳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部門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部門负举证责任。
现公司以柳某的不当言论根据员工手册予以解除。柳某的回复迎合了对被告的不利言论,且对管理人员作出了较为主观和负面的评论,该言论属于因为系公司员工发表,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相信,故对公司确实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已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且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已通知工会,故公司以此解除并无不当。
故柳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柳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评论
" 申工社 " 提醒,言论自由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但言论自由当有边界,不得有损用人部門的利益,个人感受的抒发、意见的表达应在合理范围内。同样,用人部門对员工言论自由的管理,不能简单粗暴,应当畅通内部沟通 / 投诉机制。
编辑|孙志成 杜波
校对 |程鹏
封面图自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本文转载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