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理财经验:新投资人3.47亿元入局阳光电源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后者已启动境内上市计划,欢迎阅读。
2 月 20 日晚间,阳光电源(300274.SZ,股价 82.88 元,市值 1230.89 亿元)公告,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近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安徽铁基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铁基新能)、浙江富浙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富浙富创)。
铁基新能和富浙富创(以下简称投资人)向阳光新能源合计增资 34700 万元人民币。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增资協定附带回购权,若阳光新能源未能于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实现被投资人一致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合格申报,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投资人要求其回购的股权。
2022 年 12 月 8 日,阳光电源披露拟启动阳光新能源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此前,阳光电源发布的一份对阳光新能源增资的公告显示,在增资前,阳光新能源估值为 180 亿元,在本次交易中,阳光新能源投前估值到达 190 亿元。
新投资者入局阳光新能源
据此前公告介绍,阳光新能源主要从事新能源电站的系统研发、项目开发以及系统解决方案销售业务,向全球客户提供覆盖系统研发、开发投资、设计建设等清洁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系统解决方案。数据显示,截至 2023 年前三季度,阳光新能源总资产 303.13 亿元,净资产 63.37 亿元,营业收入 138.02 亿元,净利润 7.03 亿元。
这并非阳光新能源首次增资。2023 年 12 月 6 日,阳光电源持有阳光新能源股权比例为 82%,计划向阳光新能源以 12.67 元 / 股的价格增资 10 亿元,持股比例增至 82.94%,增资前阳光新能源估值为 180 亿元。
随后两日,阳光电源宣布,正筹划启动阳光新能源分拆至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而上市的原因则为:" 旨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拓宽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加速其发展并提升经营及财务表现,并进一步优化公司在新能源电站开发领網域的布局,强化公司新能源电站开发业务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实现资本增值,从而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2 月 20 日,阳光电源披露阳光新能源引入新一轮增资。本次引入的新投资者铁基新能和富浙富创合计向阳光新能源增资 34700 万元,其中 2738.753 万元用于新增股本,31961.2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阳光新能源的注册资本由 149946.0959 万元增加至 152684.8489 万元,阳光电源持有阳光新能源的股权比例由 82.9437% 减少至 81.4559%,曹仁贤持股比例从 2.9168% 下降至 2.8645%。
公司称,铁基新能与富浙富创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安排。铁基新能成立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其实际控制人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金),曾投资安徽省内多家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交易完成后,阳光新能源仍为阳光电源控股子公司。
本次增资附带回购条约
本次引入新投资人,阳光新能源增资对应投前估值为 190 亿元,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价格为 12.67 元,与 2023 年 12 月 6 日阳光电源披露对阳光新能源增资价格持平。阳光电源称:"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阳光新能源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其融资能力,增强其资金实力,满足其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铁基新能与富浙富创入局阳光新能源,附带了回购条约。如果阳光新能源未能于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实现被投资人一致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合格申报,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投资人要求其回购的股权。
此外,本次增资協定中的股东条款提及,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得与阳光新能源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前述阳光新能源所从事的业务指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电站的投资、开发。
阳光新能源各方股东同意,为阳光新能源完成合格上市之目的,投资人于前述享有的所有特殊权利应于阳光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申报基准日不可撤销地自动解除且自始无效。
需要注意,若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未能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增资協定自动解除。如投资人已支付增资款的,阳光电源退还增资款并按 3% 年化利率承担相应期间的利息。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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