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判赔5.6亿!全国首例ABS欺诈发行案审结!券商100%,管理人/评级/律所限额连带,欢迎阅读。
据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消息,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 5.6 亿余元,其余四家包括华泰证券在内中介机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 ) 欺诈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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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協定》,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面值共计 9.67 亿的优先级证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华泰证券 ")分别为案涉证券的法律顾问、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
2016 年 11 月,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到期后,原告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后对本案五被告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灯都公司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
经专项审计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原告认为上述五被告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遂诉至我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檔案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不足以免除、减轻灯都公司、华泰证券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启信宝 app 显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01 月 18 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 1.001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许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照明灯具、五金机电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内率先打造的一家专注于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专业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9 月 5 日,注册资本 9.97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江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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