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理财经验:艾迪药业被警示:9300万元理财未及时审议、信披,欢迎阅读。
中新经纬 1 月 25 日电 艾迪药业 25 日晚间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
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年 8 月 19 日,艾迪药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告上述事项。
2021 年 8 月 26 日,艾迪药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告上述事项。
艾迪药业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期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经查,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 93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江苏证监局指出,艾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 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 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俞克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 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 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 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艾迪药业、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艾迪药业是一家专注于医药领網域,集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2020 年 7 月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级市场方面,艾迪药业 25 日收涨 7.28% 报 12.82 元 / 股。 ( 中新经纬 APP )
作者: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