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不想承担前夫300多万元房贷,女子伪造签名被罚5000元,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婷 记者 孙苏皖)不想承担前夫 300 多万元房贷,女子伪造签名来逃避法律责任,而其实当年借款合同上保证人的签字还真不是她签的。日前,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开发区法院)获悉了该案。
△ 周女士的书面悔过书 法院供图
周女士前夫买房时向银行贷了款,周女士前夫是主贷人,周女士是保证人。因周女士前夫有一年多没有按期正常还款了,2023 年 6 月,银行将周女士前夫和周女士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起诉时,尚有 300 多万元贷款没有还清。庭审中,周女士前夫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周女士认为她与前夫早就离婚了,而且当时借款合同上保证人的签字也不是她本人签的,她不应为这笔借款负责。随后,周女士向江宁开发区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提交了其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的结婚、离婚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字作为检材。
江宁开发区法院受理周女士的鉴定申请后,根据周女士提供的检材线索,至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周女士的原始婚姻登记材料。一查,竟发现周女士向法院提交的结婚、离婚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字笔迹与法院从民政部门调取的笔迹明显不同。
经承办法官细致询问,周女士如实交代了 " 作案 " 过程。" 机智 " 的周女士先是从民政局调到自己的婚姻登记审批表,然后运用 PS 技术将表上自己的签字进行处理。
鉴于周女士私自伪造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法院组成合议庭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决定对周女士处以罚款 5000 元。
值得一提的是,最终鉴定结果显示,当年借款合同上保证人的签字还真不是周女士签的。原来,周女士已经记不清当年的担保合同上究竟是不是自己的真签名,只是觉得跟自己的字迹有点像," 为防万一 ",周女士就想出了歪点子。目前,法院也已判决,因贷款合同上保证人签名系伪造,周女士无需承担贷款合同中的债务。
(校对 周露 编辑 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