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不想承擔前夫300多萬元房貸,女子偽造籤名被罰5000元,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婷 記者 孫蘇皖)不想承擔前夫 300 多萬元房貸,女子偽造籤名來逃避法律責任,而其實當年借款合同上保證人的籤字還真不是她籤的。日前,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寧開發區法院)獲悉了該案。
△ 周女士的書面悔過書 法院供圖
周女士前夫買房時向銀行貸了款,周女士前夫是主貸人,周女士是保證人。因周女士前夫有一年多沒有按期正常還款了,2023 年 6 月,銀行将周女士前夫和周女士訴至江寧開發區法院。起訴時,尚有 300 多萬元貸款沒有還清。庭審中,周女士前夫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周女士認為她與前夫早就離婚了,而且當時借款合同上保證人的籤字也不是她本人籤的,她不應為這筆借款負責。随後,周女士向江寧開發區法院申請司法鑑定,并提交了其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的結婚、離婚登記申請表上的籤字作為檢材。
江寧開發區法院受理周女士的鑑定申請後,根據周女士提供的檢材線索,至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調取周女士的原始婚姻登記材料。一查,竟發現周女士向法院提交的結婚、離婚登記申請表上的籤字筆迹與法院從民政部門調取的筆迹明顯不同。
經承辦法官細致詢問,周女士如實交代了 " 作案 " 過程。" 機智 " 的周女士先是從民政局調到自己的婚姻登記審批表,然後運用 PS 技術将表上自己的籤字進行處理。
鑑于周女士私自偽造證據材料,并向法院提交,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法院組成合議庭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等規定,決定對周女士處以罰款 5000 元。
值得一提的是,最終鑑定結果顯示,當年借款合同上保證人的籤字還真不是周女士籤的。原來,周女士已經記不清當年的擔保合同上究竟是不是自己的真籤名,只是覺得跟自己的字迹有點像," 為防萬一 ",周女士就想出了歪點子。目前,法院也已判決,因貸款合同上保證人籤名系偽造,周女士無需承擔貸款合同中的債務。
(校對 周露 編輯 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