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男子二场酒局中途离开后身亡,两场酒局的人都被告了,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胡柯兰 记者 李子璇)日前,蒋明(化名)约上石某等几人聚餐饮酒,聚餐过程中,石某接到陈某电话要参加第二场饭局,石某吃完饭后遂将同桌人一起带到了另一个酒店。半个小时后,石某接了一个电话后独自离开,直到几天后,尸体在河道中被人发现。12 月 11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石某家人将一桌喝酒的人告上法庭。
记者了解到,到了第二场陈某组织的饭局里,半小时后,石某接到一个电话,就独自离开了饭店,谁也不知道他不回来了。次日,妻子发现石某一夜未归,就联系蒋明,这才得知两人酒局结束后便没联系,妻子立马报了警。 不幸的是,在蓝天救援队的打捞下,最终在河道中找到了石某的尸体。
记者了解到,当晚,除了蒋明,同桌的其他人都喝了酒。蒋明的饭局还邀请了蒋某、程某、郭某,陈某的饭局里包括唐某、沙某、黄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后的危害后果应当有预见性,在参加了两场酒局后自行外出不慎发生意外,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其次,酒宴召集人和共同饮酒人应对同桌饮酒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某和蒋明作为两场酒局的召集人应承担较其他同饮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饮酒后的石某独自离开以及许久未归未能及时关注和联系。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和蒋明对石某的死亡承担 2% 的责任,蒋某、郭某、程某、沙某、黄某、唐某承担 1% 的责任。一审宣判后,陈某、沙某、黄某、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沙某、黄某与石某并不认识,虽然几人短暂同桌就餐,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三名上诉人对石某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在相互不认识、对对方的身体状况毫无了解的情况下,要求三名上诉人对石某尽到照顾、护送等义务,显然过于苛责。因此,仅凭唐某、沙某、黄某与石某同桌就餐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该三人对石某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唐某、沙某、黄某对石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法院最终判决,蒋明和陈某赔偿 24188.96 元;第一场酒局里的同桌蒋某、郭某、程某各赔偿 12094.48 元。
(校对 张静超 编辑 蒋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