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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省民族宗教委
羌族是祖国大家庭中具有悠久历史的兄弟民族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殷代甲骨文中即记载着羌人的活动。据金文(钟鼎文)及周代文献的记载,西周时羌人中的姜姓曾和周人中的姬姓互通婚姻,结成长期的姻亲集团;姜姓贵族一直在周代的政权中占有一定地位。公元前 1095 年时,周武王以周人为主并联合了羌、蜀、卢等部落组成军事联盟,终于推翻了暴虐的殷纣王朝。
殷周之时,羌人活动在祖国广大的西北和中原地区。在秦汉之际,史籍记载羌人活动的地区则多在河(黄河)、湟(湟水)、洮(洮水)、岷(岷江上游)一带,而以三河,即黄河、洮水、赐支河为其中心。两千多年前,居住在这些地区的羌人部分还处在不相统属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他们在西北高原上过着 " 所居无常,依随水草 " 为主的游牧生活。同时也有了初期农业的出现,所谓 " 地少五谷,以产牧为业 " 是其社会经济生活的写照。当时,羌人的牧羊业特别兴旺,甲骨文中的羌字,《说文解資料欄注 · 羊部》中解释为:" 羌,西戎羊种也。从羊儿,羊亦声。" 以说明羌人的经济生活。古代的历史学家也曾给予 " 水草丰美,土宜产牧,牛马衔尾,群羊塞道 " 的描绘。
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羌人在与秦国频繁友好的往来和相互影响的基础上,开发山林,发展生产,河湟地区出现了农业。此时,羌人中还出现一个名为爱剑的首领,爱剑在秦历公时曾被秦国俘为奴隶,后得逃归。爱剑从秦国学到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来领导羌人各部落发展生产。《后汉书 · 西羌传》载:" 羌无弋爱剑者,秦历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不知爱剑何戎之别也。后得亡归,而秦人追之急,藏于岩穴中得免。羌人云:‘爱剑初藏穴中,秦人焚之,有景象如虎,为其蔽火,得以不死。既出,又与则女遇于野,遂成夫妇。女耻其状,被发覆面,羌人因以为俗,遂具亡人三河间。’诸羌见爱剑被焚不死,怪其神,共畏事之,推以为豪。河湟间少五谷,多禽兽,以射猎为事。爱剑教之田畜,遂见敬信,庐落种人依之者日益众。羌人谓奴为无弋,以爱剑尝为奴隶,故因名之。其后世世为豪。" 这段历史记载的传说,把河、湟间羌人由射猎前进到田畜,原始农业生产的出现,民族人口的增加以及部落首领的产生,羌人习俗的由来等等,都归结为爱剑夫妇的功劳,他们因而被看成是羌族的始祖,其事迹为子孙后代传诵不绝。这虽然有过于夸张的一面,但秦国的积极影响是毫无疑义的,这段历史记载正是羌人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反映。秦孝公时,羌人首领曾随同秦国太子驷朝见周显王。《后汉书 · 西羌传》又记载:" 及忍子研立,时秦孝公雄强,威服羌戎。孝公使太子驷率戎狄九十二国朝周显王。研至豪健,故羌中号其后为研种。及秦始皇时,务并六国,以诸侯为事,矢不西行,故种人得以繁息。" 由此可见,羌人与秦人的关系甚为密切,在秦国的影响下,羌人的社会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但自秦国在西北崛起后,不断地向外拓展领網域,并吞并了附近许多戎狄的部落和小国,羌人也同样受到秦国的压力和威逼。在这种情况下," 从公元前四世纪后叶秦献公时起,羌人的一部分开始向西南及西北大迁徙,有的迁徙到岷江上游、大渡河和安宁河流網域;有的则迁徙到青藏高原各地。这些迁徙的羌人与当地原有的居民共同生活,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别,有的处河谷地带,有的居丘陵地区,有的则在深山密林之中,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决定了他们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呈现出千姿百态的面貌,为我国多民族大家庭增添了更加丰富多彩的内容,也是构成羌人历史及我国西南、西北民族史上的重要时期 "。
公元前二世纪,汉王朝强盛,为了加强对羌人的统治,汉武帝在甘肃走廊置敦煌、酒泉、张掖、武威河西四郡开其端,东汉王朝更于羌地广置郡县,并设 " 护羌校尉 "" 属国都尉 " 治理羌人。此时仍居在西北的羌人有许多逐渐内迁,附居塞内而与汉族错居,从事农业生产者日益增多,私有制也有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地走上了封建制度的轨道。从汉武帝时起,羌人大量地 " 内附 " 定居,其后逐渐被当地汉人所同化。当时,羌人主要分布在今陕西、甘肃、青海,少部分居住在四川、西藏等地。在岷江上游一带冉駹部落的氐羌人,亦在武帝时被纳入中央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設定了汶山郡。清道光《茂州志》记载:" 蜀之茂州,冉駹故墟也!星分井络,地控松潘,汶水南流,岷山西镇,汉末始隶版图,置汶山郡。" 后经东汉、西晋王朝覆没,这时,长江南北,出现了 " 五胡十六国 " 的封建割据局面。羌人姚氏在关陇建立后秦国。公元五六世纪,青藏高原东北边缘地区的一些羌人部落亦相继发展起来,在今甘肃南部一带有宕昌羌;在宕昌以前,岷江以北地区有邓至羌(即白水羌);在今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一带有白兰羌。" 公元六世纪中叶,宕昌、邓至诸羌,先后为北周王朝所灭。此时,党项羌在原宕昌、邓至西兴起,势力渐大,曾拥有东至松州(松潘县),西至新疆一大片地区。在党项羌西南,今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一带,还有羊同、春桑、迷桑等羌族部落;在岷江上游一带还有白药、哥邻等称为‘西山八国’的羌族部落 "。
唐代以来,岷江上游一带的羌人,处在汉人和兴起于雅鲁藏布江流網域的吐蕃人之间,成为汉族地区和吐蕃联系的纽带,中原的盐、茶、布匹,生产工具与边区的马匹、药材、皮毛的交易,有了很大的发展。由于经济、政治联系的密切,这些地区的羌人,自唐初起就有很大一部分要求 " 入籍 ",成为唐王朝管辖的属民,而另一部分则处于吐蕃政权统治下。这样,历北周、隋、唐 500 年间,青藏高原东北边缘地区的羌人,大多同化于汉人或吐蕃人中。自唐以后,除了北宋景祐时期党项羌的一支拓跋氏的后裔,曾在今宁夏、陕西、陇东一带建立西夏政权,其余西北、西南诸地羌人多被汉族及其他民族所同化,而仅有岷江上游的一部分羌人,由于多种原因而得以保存和发展,相传至今。
约从公元前四世纪末叶开始,在岷江上游两岸,已分布着许多氐、羌人。到了公元前 310 多年前,秦惠王派张仪及司马错统一巴蜀后,在岷江上游东岸,从现在松潘县经茂县东部、绵阳市及温江两地区西部,包括今都江堰市、彭州市一带設定湔氐道,开始将这一带纳入封建王朝统治之下。秦末汉初,氐、羌人在这里开发森林,发展生产,由游牧转向定居,并开始农业生产。在这样的基础上,氐、羌人建立了两个较大的部落联盟—冉部落与駹部落。冉、駹当中包括许多部落和部族,史书上称 " 其山有六夷七羌九氐,各有部落 "。而氐、羌人占有相当的比重。公元前二世纪后叶,汉武帝积极开发西南地区,派遣司马相如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安抚。" 武帝元鼎六年(前 111),统一了冉、駹和附近一些部落,設定了汶山郡。从此,这一带正式纳入封建王朝的统治 "。汉武帝对西南地区的开发,促进了汉、羌人民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对羌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密切了岷江上游地区和中原地区的联系。
隋唐时期,由于吐蕃奴隶制政权崛起于西藏,并逐渐向东发展,当时河湟一带的羌人比如党项羌等相继内迁,其中一部分迁到岷江上游的松州、威州一带,而另一些羌人部落则为吐蕃役属和同化。当时,岷江上游一带是唐、蕃势力接触的场所,也是唐王朝设防的重地,因此,封建王朝一直很重视对羌族地区的控制。" 唐初即在今茂汶、松潘、黑水、马尔康一带設定松、当、悉、静、拓、恭、茂、保、真、霸、乾、维、翼等正州和一些‘羁縻州’。正州中有的以羌族首领为刺史,羁縻州则全以羌族部落首领为刺史 "。这些州的设立虽很不稳定,时而因情况的变化改正州为羁縻州,时而因双方关系的加强又改羁縻州为正州。但唐王朝实施这些措施的结果,却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关系的改善,对促进羌族地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唐德宗时,西川节度使韦皋曾以耕牛、种子和粮食发给维、坝等州的羌民,鼓励他们发展农业生产。同时,这也表明:至此时该地的农业生产已进入犁耕阶段,社会生产已有进一步的提高。
宋代沿袭唐代的羁縻州制度," 如威州下设有棋、亨两州,茂州下设有涂、静、当、直、时、飞、宕、恭等九州。封建王朝仍然承认羌族部落领袖的特权,授以官职,并按年给以大量的津贴 "。为了减轻经营羌族地区的压力,从而达到更好地统治羌人,宋初就有一些汉民移入羌区。这些进入羌族地区的汉人,与当地羌人一起共同发展了当地的生产,他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建立起了亲密的友好关系。元代以来,岷江上游羌族地区仍分别隶属于威、茂等州。同时在这里設定一些军民千户所,流官与土官并用,为明代开创土司制度树立了先声。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统治方式。它是封建统治者以分封的方式委托土司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统治。因而土司与中央政权的关系较为密切,而统治的机构亦较羁縻州更为完备。羌族地区自元代以来,已开始設定土司,但土司制度的全面推行,还是在明代初年中央政权派大军经略羌族地区以后才进行的。明太祖洪武时,派丁玉为 " 平羌将军 ",率军经过羌族地区,事后于松潘、茂州设卫,于叠溪置守御军民千户所。同时,于卫所之下分区設定土司,通过土司建立对羌族地区的统治。明代初年,茂州卫所辖较大的羌族土司有董姓静州长官司、坤姓岳希长官司、温姓牟托土巡检、何姓陇木长官司等。其后,又增设苏姓的长宁安抚使司及苏姓水草坪土巡检等,亦归茂州卫管辖。此外,又在今理县设杂谷安抚司,管辖藏民及一部分羌民。" 十五世纪中叶明英宗时,乌斯藏加渴酋长雍中洛罗思奉明朝征调,率部进入岷江上游地区,后受封为瓦寺土司,驻节于今汶川威州涂禹山,统治藏民及一部分羌民,以后成为羌族地区势力最大的土司即瓦寺土司 "。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一方面,在土司制度的确立和推行过程中,由于封建王朝实行民族歧视和压迫的政策,曾给羌族人民带来不少灾难和痛苦,引起羌族人民的不断反抗和斗争。但是,另一方面,土司制度的推行却又密切了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的关系,客观上加深了各民族人民之间的联系,从而对羌族地区的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明末清初,羌族社会经济有了显著的发展,这是汉、羌、藏各民族人民之间频繁交往与彼此间经济文化交流的必然结果。自明代初年,封建王朝在岷江上游一带建立卫所和推行土司制度起,直到乾隆年间对大小金川用兵为止,由于全国封建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各民族间的联系更进一步密切起来。这时,羌族地区的交通、贸易有了一定发展,汶川、茂州、保县(今理县)等地已由原来纯粹的军事政治要镇,进而发展成兼为各民族物资交流集散的经济中心。许多汉族商人及屯兵逐渐到这里安家落户,特别是明末张献忠领导的农民起义军失败以后,又有不少汉族人民迁来羌族地区。由于大批汉民的移入,他们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对羌族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羌族社会经济的这种进步,客观上要求羌族社会要改变原有的封建领主经济的生产关系,而代之以封建地主经济的生产关系。在这种形势下,封建王朝的改土归流政策遂得以顺利推行,地主经济在羌族地区开始形成和发展。
改土归流是废除世袭的土司制度,而代以封建王朝的州县流官的直接统治。因此,改土归流这一政策的付诸实现,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统治进一步深入的结果。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往往是在上述诉求的基础上和羌族人民反抗土司斗争的形势下,以武力为后盾,以政令为号召,由最初削弱土司制度到最后代之以流官的直接统治,逐步过渡而实现的。羌族地区的改土归流,虽然在明代后期即已开始,但普遍的推行,还是在清乾隆十七年废除杂谷土司以后才实行的。由清乾隆至道光一百多年的时间,羌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大致完成。杂谷土司既废,其地改土归流," 南部建立屯守制度,设杂谷屯寨、乾堡屯寨、上孟董屯寨、下孟董屯寨、九子屯寨,归理番厅管辖。北部十八寨则相继归流,由州官管辖,改设二里。静州土司与岳希土司的大部分地方,被划为静州里和岳希里;陇木土司的大部辖地先后改为陇东里和陇木里。清乾隆五十一年 ( 1786 ) ,茂州营属桃花等十八寨,编入汉户为新民里。乾隆五十三年 ( 1788 ) ,沙坝大定土千户辖地请照新民一体纳粮应差,编入汉户为广民里。叠溪地区的松坪、大小姓黑水等五个土百户,改为亲民、安民、康民、齐民四里。清道光时,茂州由原辖的十七里扩大为二十六里。原则上一里设一保长,也有二里,甚至三里共设一保长 "。从此,羌族地区的土司,除管辖藏族、羌族的汶川瓦寺土司而外,其余的土司,有的已全部改流,有的则名存实亡,管辖地区大为缩小,势力急剧削弱。
从改土归流在羌族地区的推行及其实施效果来看,羌民对于改土归流措施是拥护的。据史籍记载,早在明武宗正德二年(1507)时," 茂州所辖卜南村曲山等寨乞为白人,愿意纳粮差。其俗以白为善,以黑为恶。礼部覆,番人向化,宜令人贡给赏 "。羌人愿纳粮差成为编户,当然为改土归流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至清康熙六年(1667)知州黄陞查验卷由," 给以木牌铁刻,镌石洲前,永隶茂州,不许土司侵管,羌民悦服 "。再度表明了羌人的愿望。到了清代中叶,改土归流更成为羌民的一致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清道光六年(1826)大姓寨土百户郁廷栋、小姓寨土百户郁成龙、大黑水寨土百户郁铃、小黑水寨土百户郁启相、松坪寨土百户韩朝陞等要求归流。他们都认为,一方面所属羌民语言、衣服等悉与汉民相同,亦多读书识字之人,文化程度较高。另一方面,这些地区的土司也自觉无能,难以治理,而希望准予将五土百户所管五十八寨土地人民拨归附近之茂州管辖,编入汉甲。结果清朝均如所请,設定亲民、安民、康民、齐民四里,但 " 其土司仍留土职世袭 ",以示优恤。
我们应当看到,改土归流对羌族地区的影响是深刻的,它不仅对羌族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促进了汉、藏文化在羌族地区的传播,促进了羌族文化教育的发展,引起了羌人原有的民间信仰、传统习俗,甚至节日文化活动等的新变化。如清道光《茂州志》记载:" 刘坚,字成祖,濮州进士。永乐时知茂州事。公正廉直,民多德之。时茂州卫奏请立学,羌民难之,坚集羌谕以朝廷成俗之意,于是遣子就学读书。" 这是史载明初以来羌民子弟接受正式教育的起点。至于清代,雍正八年(1730)时,鉴于 " 茂州羌民久列版图,载粮入册,与齐民无异,应照湖南、贵州之例,准其与汉民一体应试。卷面不必分别汉羌,取额不必增加,一体凭文去取。" 这对羌民中的上层分子的学习热情是很大的鼓舞。到清代中叶,羌民中更不乏读书识字之人,他们在要求改土归流、" 编入汉甲 " 的同时,也希望 " 考试等事,悉与汉民一体办理 "。这一点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羌、汉民族关系的不断融合以及羌族受汉文化影响的进一步加深。这可以从下面的材料中得到一些佐证。
由于羌族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多山地,气候寒冷,长期以来,羌人多有每年来到川西平原充当佣工的俗," 壮者刈茅老者苦,女者负土男者筑 "。明代时人数更多," 自秋殂春日无虚,朝此暮彼群相逐 "。至清代时," 其俗犹然,男则负枣、核桃、椒鬻于市,女为人家供薪汲,呼为播罗子 "。汉化影响进一步加深。故万历年间,白草等羌二十八寨,男妇八千四百九十四口," 俱愿各换姓名,每年万寿圣节至,各番叩头,每寨输蜡一斤以供灌烛之用 "。以致巡抚王延赡奏云:" 又见威、茂诸羌议封纳款,一旦倾心甚众,愿为编氓者有之矣。而变异番姓,则前此未闻,愿贡方物者,有之矣。而从习汉仪,至今始见,此二百余年蜀州之所仅有者也。" 这种自愿改变姓名的现象在茂州也时有发生,如 20 世纪 60 年代初在今茂县三龙镇勒依寨发现的一块清嘉庆十三年(1808)立的名为《世代宗枝》的石碑上写有:" 凡我本族,身居山地,未有定姓名。从来水有源头,木有根枝,天下人各有宗支,其姓不同,遵依五伦。我等会同一处,商议言定:派行尊卑上下勿得紊乱,依字取名。自定之后,凡我纳儿、勿勒、亦之,竹多、木利寸等系是同宗,恐后人不知启祖之名,开列于碑,万世不朽。" 可见全寨以习惯法的形式确立起汉族式的姓氏及宗族关系,表明羌人习为受汉文化影响已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
这种汉羌文化的融合也表现在传统信仰习俗方面。如清嘉庆二十二年 ( 1817 ) 茂州属静州土司法从武母死,改火葬习俗为土葬,史载:" 验用棺椁,筑坟以葬,悉如华制,人羡其善变。" 其后羌族民间多用土葬。羌、汉民间进一步友好相处 " 其地羌汉并处,其土羌汉杂耕,然各安其业,耦居无嫌弃 "。这些都是羌、汉两族经济文化密切交流的结果。
(摘自中华羌族历史文化集成《羌族民间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