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打电话为外孙女讨说法老人腦出血死亡,家属索赔三十多万被驳回,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 因为外孙女在校期间被打,外婆便联系上了学生家长理论,双方通话 50 多分钟。当天,外婆突发腦出血,后送医治疗多日无果后死亡。事发后,家属认为这通电话言语刺激导致老人情绪激动,从而引发腦出血,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通话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余万元。日前,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为亲属诉请无依据,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2 年 9 月,李大妈因上学期间外孙女被打一事与家长小郑沟通,当日中午,小郑拨打李大妈电话,表示其女儿未打未骂,还劝阻别打,有参与人的口供可以证明。而李大妈也承认小郑女儿未出手,但据其外孙女陈述并未劝阻,要求等放学后当面对质。
当日下午,李大妈外孙女放学后,用李大妈手机再次拨打小郑电话,两人轮番与小郑通话,通话时间为 50 余分钟,通话内容还是被打一事,李大妈外孙女坚持认为小郑女儿录音了,双方为该问题一直反复辩论、劝解中。
电话挂断后不久,李大妈被送进了句容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腦出血(破入腦室);应激性溃疡;血压 3 级(很高危组)等。治疗多天后出院当日,李大妈因腦出血在家中死亡。
李大妈亲属认为是电话里,小郑的言语刺激和精神干扰导致李大妈死亡,要求小郑承担责任并赔偿,而小郑认为自己接打电话时言语平和,并未刺激李大妈,不同意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大妈亲属一纸诉状将小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余万元。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涉及 2022 年 9 月的两次电话通话,通过调查取证,双方在讨论李大妈外孙女被打一事中,小郑并无过激、侮辱性语言,且小郑通话中亦表示 " 别激动 "" 不是不信你,准备向你道歉 "" 理解你的痛苦 " 等回应,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不具有违法性。小郑接听电话虽然与李大妈入院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发生,但小郑接听电话行为本身适当,且对李大妈身体状况并不知情。此外,李大妈入院诊断为腦出血(破入腦室);应激性溃疡;血压 3 级(很高危组)等,治疗多天后出院,死亡原因为腦出血。小郑接听电话行为与李大妈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大妈亲属要求小郑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而计算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亦不予支持。
判决后,李大妈亲属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吴未未 秦婧 现代快报 + 记者 曹德伟
(校对 许元华 编辑 范文静)